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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管理和对道路
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经过我国各部委的讨论,后又经过国务院同意,最后拟定出了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对此办法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并对部分条文做了解释。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以下简称救助
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
基金。救助
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
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
基金孳息;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救助
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救助
基金将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
基金垫付道路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
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
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
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
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
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按规定需要救助
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
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
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
医疗机构。《办法》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
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
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
基金。救助
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
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
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
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
基金实施监督检查。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医疗机构按照《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
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
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办法》规定,每年3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
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年从交强险
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
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办理交强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
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
基金特设专户。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个季度
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和救助
基金收支情况,向本地省级救助
基金拨付财政补助。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
基金特设专户。《办法》还规定,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救助
基金垫付了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规定还说明了垫付的时间、如何申请
基金的流程等问题,规定对这些问题做了全面的解释,让我们每一个可以得到补偿的受害人明白这规定的用处和如何运用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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