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知识
商业车险相关规定是什么 商业车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
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
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
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
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
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
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
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
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
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虽说购买商业车险的相关内容大部分人都有所了解,但国家对于商业车险相关规定其实还是有很多人不了解的,不了解商业车险相关规定的话,可能遇到一些问题的情况下都不知道应该如何去处理,所以在购买商业车险之前。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
交通事故的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法律规定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能私了,而此时如果双方无法调解的话,则建议最好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官该怎么确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交通事故的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
机动车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
关于xxx与xxx、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出庭诉讼,通过庭审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发表一下代理意见:一、原告损失要求不十分合理①原告65......·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划分,是有严格的条件和要求的,我们在进行划分的时候,是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划分的。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比例是如何划分的呢?责任的划分标准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比例公安机关交通......·
人伤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交通事故中,只是车辆的碰擦还是很好处理,因为大多数人选择私了,但是出现人伤情况,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了,那么人伤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报案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
·
镇江房产律师
镇江专业的房产纠纷律师提供专业房产买卖、租赁、继承等法律咨询......
·
交通事故律师:交通肇事处刑罚的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其实是很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而一旦被认定构成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