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建工程的转让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三)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款预算投资总额的25%以上,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
(四)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查封。
江苏 杨晗璐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江苏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36231135 |
福建 陈建青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
18567906376 |
广东 陈芝廉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
18620487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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