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维权的方式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医疗纠纷患者维权的方式是什么?医疗纠纷的发生是我国医疗水平不够完善的体现。医疗纠纷发生之后,医患之间就会因为医疗方面的事故进行争论,这样或多或少都会导致患者的自身权利损失更大。所以,我们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应该及时的寻找维权方式,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医疗纠纷患者维权的方式是什么?
一、医疗纠纷患者维权的方式是什么?
第一、协商解决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首先要采取的就是这个维权手段,因为这个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维权的,快捷,迅速是优点,但是也存在几个问题:1、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及其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医疗事故,有的即使自己也意识到错误,考虑到赔偿和行政处分方面,也会不承认。对于这种情况,患者只能采取共他的两个途径来维权。2、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3、采取这种方式维权的患者方一定要注意,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性和科学性非常强的学科,而医疗事故的索赔更是涉及到了医疗和法律两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做为一般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很难掌握准索赔的标准,而采取这种方式处理医疗事故,只要双方在医疗事故处理意见书上签字,就会对方发生效力,所以,患者一方在签字前一定要对相关的问题考虑清楚,对于索赔的范围和数额计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赔权益因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够咨询一下这方面的专业人士。第二、 行政调解因为现在我国的医疗机构大多数还是国家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跟卫生行政机构存在着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所以,有很多医疗纠纷的患者一方认为卫生行政机构就是医院的“娘家”,认为让他们主持医疗事故的处理会一家人向着一家人,而忽视医疗纠纷中卫生行政部门的作用,其实这是不正确的。虽然卫生行政机构跟医疗机构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把卫生行政机构的作用定位于居中的调解和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 患者死亡;(二) 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以上的三条可以看到,行政调解是医疗纠纷解除的一个得要途径。因为有的时候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进行司法诉讼,一是时间太长,二是诉讼成本要高一些,而行政调解,一来可以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二来可以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所以有的时候,发生医疗纠纷,选择行政调解要好一些。当把医疗争议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并无权直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他要进行调查,只有对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部门才能认这为医疗事故,而对于那些复杂的,双方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要提交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认定。卫生行政机构在进行行政调解的时候,要本着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在采取这种手段维权的时候,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跟双方协商要注意的问题一样,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第二是要防止有的卫生行政机构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耽误了进行医疗纠纷处理当事人的时间,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或者是有的卫生行政机构超越了自己的职能,越俎代疱,以行政强制命令双方接受他的调解意见。这两个极端,不管发生了哪一种,当事人都要及时结束行政调解,采取司法诉讼的手段解决。第三、 司法诉讼司法诉讼是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采取的最后的维权手段,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明确规定了,当人们的身体受到侵害的时候,当事人有提起诉讼,要求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医疗纠纷在进行诉讼的时候,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里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给自己或者死亡亲属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那么,患者一方只需要提供在医院就诊的证明及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即可,需要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跟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证明不了,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医疗纠纷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对患者权益造成损害。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权益不受侵害,就制定了相应的患者维权方式。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医疗纠纷就应该及时的了解医疗纠纷患者维权的方式,然后通过国家制定的维权方式进行维权,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失。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西方医患保密协议适用范围有哪些
      西方医患保密协议适用范围有哪些呢?在医患关系中,经常有一些病人与医生签订的一些保密协议,这些保密协议是用来保护病人的一些个人隐私。西方国家在这一方面尤其尊定病患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所以在西方国家医患保密协议更加常见。那么,西方医患保密协议适用范围是有那些呢?让......

·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一、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一)门诊部基本标准:1、科室设置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为选设科室。②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过错?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过错?一、哪些情况属于医疗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

·近年来医疗事故频繁出现,在医疗事...
      近年来医疗事故频繁出现,在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四级医疗事故如何赔偿是让许多当事人头疼的问题,有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所属的四级医疗事故有哪些赔偿项目,每一个赔偿项目不知道怎么计算,进而对四级医疗事故如何赔偿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那么今天为您整理这篇文章,介绍了四级医疗......

·南京海事律师
      南京海事律师处理复杂疑难海事海商案件,专业从事海商海事法律服务,办理海上运输与保险、船员劳动工伤、船舶买卖、碰撞、海损、海事诉讼仲裁,南京海事律师提供最专业的在线海事法律咨询、国际物流法律咨询、保险法律咨询,致力于为货主、船东、货代、保险公......

·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安徽省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地址在芜湖市戈江区火龙岗镇白马山村芜湖市监所中心,可以从市区乘218路车,白马寺向前即到。律师提示:芜湖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去芜湖市..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


江苏 邹馥憧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签订劳务合同实际为劳动..代理词
      关于两名职工与被上诉人构成劳动..的问题。两名职工虽然与某分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书约定建立劳务..并且两职工也了解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但区分劳动..还是劳务..并不是以双方签订何种协议进行区分的。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劳动..应当根......

·南京欠款律师-南京债务律师-南京讨债律师
      南京债务处理律师专业代理疑难棘手债务、欠款案件的诉讼、强制执行.对债务明确,持有借条、欠条、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中止的案件,采取与债务人友好协商,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建议网友不要听信媒体上刊登的讨债公司的宣传,我国法律并不允许公司从事讨......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什么时候有空二十三年前的案子接吗?
·我儿子在网上贷款几千,等我知道就差几万,上个月底给他
·严重的交通事,各位好我今2月发生的交通事故
·家暴骨折想起诉离婚
·在农村男女双方已经定亲,男方答应给女方哥哥看病,以及支持看病
·别人借了我我11万5千!目前算上利息近12万8000
·借钱不还,无借条,有QQ、微信、支付宝截图。
·二手房卖方毁约,离婚转移房产。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诈骗案件菲律宾从业人员怎么判刑
·我借了一万的本金但是已经给了三万多利息是三千一个月我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