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对缺陷工程的责任规定的分包合同中,而分包合同的质量责任与主合同的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此外,分包合同中可能还有特别的质量责任规定。
我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对于分包工程,建筑工程质量受到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双重保护。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既可以向总承包单位索赔,也可以向有关的分包单位索赔。
供应商由于同工程的实际建造无关通常不适用有关建筑法规。供应商通常提供特定的产品,他们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产品承担质量责任。
广东 张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016625942 |
江苏 周宏祥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
18651990859 |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2261268 |
广东 魏向阳律师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广东 陈芝廉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
18620487148 |
江苏 谢庆斌律师 |
执业17年 |
139211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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