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医护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首页>>法律知识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医护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发,国家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制度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对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化。立法的第一要务的防范医疗纠纷的出现,再者是在出现医疗纠纷后及时处理。那么,具体来说,医护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生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协调,引导医患双方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二十三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初步处置措施:
  
  (一)安排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接待患方,听取意见;
  
  (二)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
  
  (三)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讨论并及时将讨论意见告知患方;
  
  (四)按照规定与患方共同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妥善保管封存的实物及病历资料;
  
  (五)不能确定患者死因、责任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责任有异议的,告知患方可以通过尸检、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死因、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患双方可以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或者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五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协助患方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殡仪馆。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诊疗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在太平间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遗体手续,并移送遗体到殡仪馆。
  
  第二十六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
  
  (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
  
  (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
  
  (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三)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
  
  (四)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查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独立调解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其就诊人数等情况,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学、医学等专业知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场所保障、工作经费、补助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学、医学等专家咨询组织,为医疗纠纷调解提供专业咨询。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医疗纠纷调处服务平台,集中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理赔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所在单位以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二节 纠纷解决途径
  
  第三十三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
  
  (二)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三十四条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场所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协商;
  
  (二)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均不超过三人,并相互表明身份,受委托的应当出示委托书;
  
  (三)理性、文明表达意见,平等、充分协商,公平、合理解决纠纷;
  
  (四)协商一致的,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患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纠纷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关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的其他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医患双方协商、调解不成,或者就和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发生争议的,患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患方可以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可以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调解。
  
  第三节 医疗鉴定
  
  第三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过程中,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其他程序、规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的,医患双方在自行协商、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第四十条 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第四十一条 医患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也可以随机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对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或者双方都要求随机选择的,应当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随机选择。
  
  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选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不实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首次鉴定、再次鉴定制度。当事人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加盖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名。
  
  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其他程序、规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人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听证会应当有不少于三名具有临床二级学科分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邀请的专家应当出具评议意见并签名,由司法鉴定机构存入鉴定档案。
  
  第四十四条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邀请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鉴定;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邀请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参与鉴定。
  
  第四十五条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费用除医疗机构愿意先行全额支付外,由双方各自预先支付一半。
  
  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费用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作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参与鉴定的有关专家有必要出庭的,有关专家应当出庭作证;有关专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经人民法院同意,有关专家可以通过视频、音频传输技术等远程在线方式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作证的专家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人、参与鉴定的专家出庭作证期间提供必要的人身保护。
  
  鉴定人、参与鉴定的专家因出庭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相关人员的费用标准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医疗损害鉴定机构。
  
  第四十八条 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
  
  一般医疗机构都会制定处理医疗纠纷的办法,医护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护人员应及时向医疗机构的责任人报告,然后对该医疗纠纷发生的起因进行调查。对于重大医疗纠纷,医疗单位是不能独自处理的,必须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如有必要,当地公安机关也会介入。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威海市医患调解委员会是如何预防和...
      威海市医患调解委员会是如何预防和解决医患纠纷的?《威海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这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在时效期内具有胜诉权。但是很多当事人并不清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

·非法行医如何处罚,非法行医罪的认...
      非法行医如何处罚,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在医院或药店看见的医生都是有医师从业资格证的,但是还是存在一些没有取得从业资格的进行医疗活动,这是非法行医,严重破坏医疗行业的正常运行。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非法行医如何处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非......

·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解决途径有哪...
      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解决途径有哪些?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那么对于患者来讲在发生了医疗纠纷后该怎么办呢?具体有哪些解决途径?我们整理了相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

·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地址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原金坛市)镇广路(西......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江苏 高峰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305191148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65833017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662891662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镇江律师成功辩护团伙诈骗罪
      【案情回顾】李某某被顾某某、岳某某招录进来从事诈骗活动,担任......

    单位辞退说我违反公司规定合法吗一、单位辞退说我违反公司规定合法吗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
    高标准农田每亩最多补1500元补贴发给谁?一、高标准农田补贴发给谁?高标准基本农田是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一)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
    一、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项目吗?根据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审理信贷员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时间是多久?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刑事诉讼......
    职业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公司偷税漏税处罚是怎么样的?《刑法》第二百另一条: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
    抵押物担保的范围有哪些?1、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一、根据婚姻法规定领结婚证前给彩礼吗?根据婚姻法规定领结婚证前给彩礼,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没有摩托车驾照没违反交通规则但撞了违反交通规则的人怎么处理
·学院扣除实习工资,学校以我们提前回家过年不参加学校活动为由扣除我们实习工资的百分
·追问:接着上一个问题,我们夫妻没有再做约定,我把房子
·我从网上订了一套小学生学习资料,当时他们说能一对一帮
·关于工伤的问题
·车贷逾期,被开走了。还款了不肯还车
·应该按照省区还是市区计算赔偿标准
·这样的房产怎么分割?
·男方x博欠下40万,离婚女方要还欠债吗??
·办理信贷银行会收意外保险费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