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与立功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首页>>法律知识

    说到自首与立功,相信您都知道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定的量刑情节,但在诉讼过程中对自首与立功进行认定可不是容易的事情,换言之要想减轻或从轻处罚并不简单。但在司法实务中究竟这个自首与立功对量刑有是那么影响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自首与立功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二、自首与立功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与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经查证属实,或者共犯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律效果不同:

1、自首对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对人,采取相对从宽处罚原则: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具体确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立功对人(即犯罪人)不对事:

(1).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仅限于自首之本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68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修正案(八)删除关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

实践中,对自首与立功的认定不同,但在对量刑的影响上面却是差不多的,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要是可以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话,那此时一般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如果既有自首又有立功,那就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了。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成立?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犯罪,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需要认定共同犯罪的情形。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有利于惩罚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也能体现司法公正。下面,我们为您解答如何认定共同犯罪成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必须二人以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江门市抢夺罪量刑标准(最新版本)
      抢夺罪与抢劫罪很相似,但却没有抢劫罪的强度大,并且抢夺罪还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抢夺罪与抢劫罪在量刑上面差距是很大的,但在具体对犯罪分子量刑处罚的时候,则还要结合当地的实际量刑规定。接下来,我们为您提供江门市抢夺罪量刑标准的内容,供你参考。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有哪些
      不管是敲诈勒索罪还是绑架罪,行为人几乎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同时都是以威胁方法实施犯罪。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接下来,我们为您具体分析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一、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有哪些绑架罪和敲诈......

·故意杀人罪定义是什么,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杀人这是法律和道德不允许的,杀害他人会受到刑罚处罚。当然杀人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者还是很好区别的,那么故意杀人罪定义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故意杀人罪定义是什么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南京房产律师陪购
      南京房产律师陪购服务:开发商信誉及资质调查;查验期房的预售许可证或现房的销售许可证;协助签订认购书;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参与谈判;协助签订购房合同;审查有关交房的法律文件;审查装修公司资质,协助签订装修合同。在陪购二手房时,......

·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
      南京劳动法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劳动法的研究和劳动纠纷的处理,处理了劳动纠纷案件,在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当中,为客户规范管理、预防法律纠纷、规避法律风险和审慎处理诉讼事务,受到客户的肯定。南京劳动法律师咨询解答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等劳动法问题。......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8856597441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盐城市看守所关押对象,哪些人不予收押?
      盐城市看守所关押对象有哪些?1、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尚未交付执行的罪犯。3、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4、被判处拘役的罪犯。5、公安、司法机关在押解或追捕逃犯中......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建设智慧监管平台
      2015年,南京市在原鼓楼区看守所基础上整合下关和建邺看守所成立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坚持管理智慧化、训练军事化、教育校园化、医疗专业化,以大数据为依託建设智慧监管平台,集成业务办理、人员定位、消费管理、风险预警、工作提示等功能为一......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该怎么办,我的面包车
·内蒙古农村大学生补助,你好;我是内蒙古农村户口的大学生
·怎样维护好自己,通过什么方式可以解决这些事情
·我是一名农民工,在某工地上班工程己经完工半个月没得工资,找了劳动局劳动局给我们不满意的解
·联系不上,该怎么办?,10年的7月时候我和我的男朋友想在我们县里买房
·七天网贷问微信客服逾期费协商减免没回复我怎么??
·上班请假了,公司有扣工资,合理吗?私人公??
·刑事案件关于xx品具体不清楚
·我在淘宝网上买了一步手机,收到货以后放假是假的,现在
·律师好:1母亲去世多后……,父亲办理了继承了爷爷奶奶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