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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离婚与其他诉讼纠纷一样都存在一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亦即对方就享有由此产生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因此,当事人应当重视时间上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起诉
离婚房产分割时间的相关规定。
一、起诉
离婚房产分割时间的规定
1、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2、男女双方协议
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
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3、
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
离婚后要求分割的。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要求分割时,如共同财产的在
离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就演变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债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如双方婚后购买一处
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时未对
房产分割,
房产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
离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时效的限制。如
房产已经被男方卖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卖出
房产后的房款,但对要求分割房款的请求权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男方卖出
房产后两年内行使,否则丧失胜诉权。
二、
离婚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
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
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
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
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
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种时效规定有悖于民法的一般原则,前后条文也不一致,在实际生活中亦不尽合理,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强调的是“
离婚时”或 “
离婚后一年内”而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当时或一年内。在
离婚时或
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不一定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身体器官的损伤在
离婚时或一年内没有发现的,一年后诊断出来的,能否提起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
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又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法条之间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因此,从有效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和法条间的协调角度出发,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改为无过错方在
离婚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在
离婚时或在
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
离婚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在
离婚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逾期提出诉讼的丧失胜诉权,法律上不予保护。综上所述,起诉
离婚房产分割时间与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只是在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存在差异,而且如果判决
离婚但没有处理财产的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另外请求法院分割
房产。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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