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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管辖权的分析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有
管辖权的问题,所以,行政诉讼也存在
管辖权的问题,但是行政诉讼相比较其他诉讼少很多,您对行政诉讼
管辖权不了解,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行政诉讼
管辖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
管辖权的分析
1、一般地域
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般地域
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
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
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
管辖规定。
一般地域
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管辖,这是为了: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止滥诉。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2、特殊地域
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
管辖有两种情况: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
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起诉,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
管辖。
(2)行政
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
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
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
管辖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
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
管辖,则受诉法院应当一并
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
管辖。
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是诉讼
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指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
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3、共同
管辖共同
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
管辖权的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
管辖情况有:
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
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
管辖。
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
处理行政诉讼一定要注意
管辖权的问题。而且行政诉讼的
管辖权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的不同,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也是不一样的。那么,您对行政诉讼
管辖权有疑问的,我们建议登陆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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