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供应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在日常交易买卖的过程当中,双方如果只通过口头的形式来约定买卖交易过程当中的一些事情的话,那么在以后双方合作的时候就会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分歧,是不利于双方的合作关系的。所以签订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有利于双方的合作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供应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供应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购买乙方的 用于 。 实际验收量结算。乙方供应的材料不足上述约定的数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内补足;乙方供应的材料超出上述约定的数量的部分,甲方有权拒收或接收。拒收的,由乙方负责退货,退货等费用由乙方负担;接收的,甲方按本条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
  
  第二条 乙方供应的全部材料的产品质量按国家质量标准和技术指标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及技术指标的,执行行业标准和技术指标。除了符合上述标准和指标 外外,甲乙双方还对乙方供应的材料质量作如下特别约定:
  
  第三条 乙方供应的产品包装采取 形式,满足产品的存运条件。
  
  第四条 交货规定:
  
  (一)交货时间:乙方根据甲方工程量需要供货,供货方式按下列第( )
  
  (二)交货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壹:乙方送货,运输费和装卸费由乙方负担;贰:乙方代运,运输费 元,由 方负担,装卸费 元,由方负担;叁:甲方自提自运,运输费 元,由 方负担,装卸费 元,由 方负担。
  
  (三)到货地点和接货人 :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为 ,甲方指定的接货人是 。
  
  (四)质量验收:货到现场后,甲方依据相关标准、指标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质量验收,如发现乙方供应的材料不符合相关标准、指标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退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关于质量验收的特别约定:受甲方技术条件和检验能力所限,甲方的上述验收并不能确保发现乙方产品的所有缺陷和瑕疵,经甲方验收后接收的材料,并不视为甲方认可其质量合格。在甲方使用中或经甲方加工、混合成为建筑材料后,出现质量问题或经第三方检验发现质量问题,乙方仍应承担相关的产品质量责任和违约责任
  
  (五)数量验收: 货到现场,甲方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数量验收,以甲方验收的数量作为乙方实际供货数量,同时作为货款结算的数量。
  
  第五条 货款及费用的结算方式如下:
  
  (一)根据每一批货的验收结果,先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报告, 甲方收到结算报告后,由甲方在 日内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货款 。货物供应完毕,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办理结算手续,未经双方结算确认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余款。
  
  (二)货款的支付方式及进度为: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数量交付合格的产品,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计算。上述确定的计算延期违约金的标准,是在甲乙双方已经充分考虑因延期供货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作出的,按上述标准计算延期违约金的数额,乙方认可和甲方的应受到的实际损失相当。如按上述标准确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乙方以甲方实际损失的数额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除不可抗力外,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货款总额的3% 。
  
  (三)无论是否经过甲方验收,乙方交付的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按一下情形分别处理:
  
  1、甲方未投入使用的,无条件退货,退货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确定的计算延期违约金的标准,是在甲乙双方已经充分考虑因延期供货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作出的,按上述标准计算延期违约金的数额,乙方认可和甲方的应受到的实际损失相当。如按上述标准确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乙方以甲方实际损失的数额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已经投入使用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乙方提供的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3 、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向第三方赔偿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 到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给第三方的赔偿款、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律师费。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乙方延期供货 次以上(含本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供货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三)甲方未按约定的进度付款达 次以上(含本数),乙方有权解除合 同合同解除后,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四)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本合同双方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第八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向需方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起诉。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实际发生的律师费超出相关国家机关确定的标准的,按相关国家机关确定的标准承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共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QQ或MSN: QQ或MSN: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在供应合同当中,对于双方的交货规定,货品的质量,付款的方式,收货人的责任和义务,违约以后要承担的责任,遇到纠纷以后的解决方法、落款等。这些在供货合同当中都是比较重要的,万一发生了纠纷的话,可以参照合同当中的条款解决的。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如何理解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
      如何理解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一、什么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中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有效合同您想必都很清楚,但是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很多人都会把它们两者进行混淆,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为您讲解了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1、二者产生的......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相关知识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相关知识一、概念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二、内容1、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

·合同法的第三人撤销权
      合同法的第三人撤销权一、第三人撤销权有哪些情形关于善意第三人撤销权。《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法》......

·南京故意杀人罪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代理刑事犯罪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江苏 刘武律师
副主任 执业23年
13057670467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邹馥憧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泰冯路58-2号位置导航......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钱包遗忘在ATM机上,被别人捡到了,别人不还,可以报
·给别人打成轻伤害了私了了还写了谅解书两后对方也没有追究,但是别人上告了法律还会追
·有过钢材买卖协议纠纷的律师请进帮忙出出主意!
·刘律师你好,有人在抖音里发我一些不好的图片,语言我可
·奶奶是否还有这套宅基地的继承权?
·我在单位上班时摔坏,骨折,单位先拿了住院费用,我想问
·我因上海市私房被被告上海市房管局非法没收归公所有、因
·律师你好 我想问一下夫妻要离婚正在按揭的车能过户吗?
·我是个残疾人!老公不管我!还家暴!我想离婚该咋办?起
·发错货后造成的麻烦,我想咨询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