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不仅商品有保修期限,建筑工程也是有保修期限的。建设工

首页>>法律知识

    在我国,不仅商品有保修期限,建筑工程也是有保修期限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就对建筑工程保修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如果施工单位在保险期限内拒绝保修,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进行维权。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们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编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承诺,应当由承包单位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这一书面形式来体现。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是一项保修合同,是承包合同所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也是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法律文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几十元、数百元的商品,生产供应厂商往往都须出具质赶保修书,而建设工程造价动辄几十万元、数百万元、数亿元甚至更多,如果没有保修的书面约定,那么对投资人和用户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市场经济准则。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嫩法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质量
  
  保修范围《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当然,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其保修范围有所不同。
  
  2,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规定,保修的期限应当接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务院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
  
  3,承诺质量保修责任。主要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有关具体实施保修的措施,如保修的方法、人员及联络办法,保修答复和处理时限,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罚则等。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当对建设单位合理使用建设工程有所提示。如果是因建设单位或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由此而造成的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编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被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日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的整体安全可靠,必须在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予以保修,即实行终身负责制。可以说,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就是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等的最低保修期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制》中,对屋面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别作出了规定。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其保修期为各方都认可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日期。
  
  (三)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存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同、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胡。
  
  各类工程根据其重要程度、结构类型、质量要求和使用性能等所确定的使用年限尾不的。确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并不意昧着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建设工程就一定要报废、拆除。该建设工:程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提出技术加固措施,在设计文件中重新界定使用期,并经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维修和补强,达到能继续使用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否则,如果违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后果由产权所有人负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公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一些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内容。建筑工程如果在保修期间内出现问题,可以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如果施工单位拒绝,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如法律申诉,进行维权。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工伤鉴定标准十级中本人工资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应获得一定的工伤赔偿以及单位的补助。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之前,工伤职工应到相关部门作一次工伤鉴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之后,再获得对应的赔偿。以十级伤残为例,职工会获得一次性补助金,那关于赔偿,工伤鉴定标准十级中......

·如何判定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有...
      虽然,大多数人都知道在外务工的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经常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用人的现象。万一出事,用人单位可能要会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肯承担责任。这个时候,认定劳动关系就成为当务之急了。那么,如何判定劳动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如何划分?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如何划分?在当今社会工程质量的问题已经是频频发生,而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一个工程由设计、开发、施工、监理、监督、检测等部分组成。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体在那一部分呢?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又如何划分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信息。......

·工伤鉴定的费用由谁出钱?
      实践中,工作期间员工发生工伤是难以避免的,所以用人单位应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除了对员工的权益有保障外,还可以给用人单位减轻经济负担。不过,工伤事故发生之后的工伤鉴定并不是免费的,它一般需要几百元左右的费用。那?工伤鉴定的费用由谁出钱?下面为您详细说明。一、工伤......

·南京市大厂看守所
      南京市大厂看守所(已经合并到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地址位于南京......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948240元
      202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买房 交了定金还有什么办法要回
·如何讨回我的货款?,各位律师:你们好!我在0811月底帮一个镇医院的负责人做了许
·下载一些软件上面让实名认证绑银行卡什么的能把银行卡里
·法律是否一直在保护黑势利??
·三个聋哑人盗窃手机3部,总价值8000左右,会被判多久?
·关于盗窃属于什案例呢
·未满十八岁已满十六岁酒店情侣开房违法么
·我骑电动车接孩子放学,绿灯正常行驶。对方骑电动车快车
·封阳台物业有权利规定几扇门吗??
·厂里辞退我,我有什么赔偿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