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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诉讼
离婚的,此时需要先确定好
管辖法院,毕竟不是所有的法院对你的
离婚案件都是有
管辖权的。如果提起
离婚诉讼的法院不对,那么就会导致案件不被受理,自然最终也无法达到
离婚的目的。那最新
离婚诉讼
管辖权该怎么确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最新
离婚诉讼
管辖权该怎么确定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
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
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
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
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公民被注销城镇户口,对其提出
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应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对其提出
离婚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对其提出
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为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对其提出
离婚诉讼,或军人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为非文职军人,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军人为文职军人,一般向文职军人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则应向非军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非军人一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
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驻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二、
离婚时要注意什么
1、
离婚前,请慎重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2、从法律角度,夫妻共同财产是各半分割,不因一方存在过错而少分或不分。3、
离婚协议以登记
离婚为生效要件,如果未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签字的
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4、为避免登记
离婚后解决遣留问题的麻烦,建议
离婚协议书由律师代为起草与审查。
离婚案件也是属于民事案件中的一种,因此在具体的
管辖、审理期限上面自然也是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来操作。一般在诉讼
离婚的时候,也是有需要注意的地方,不然就有可能给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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