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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办理
离婚手续时,按规定应先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首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后,双方即可办理正式
离婚手续,标志着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但如果
离婚之后一方对
房产分割决定反悔或有异议时,应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离婚后
房产纠纷法院
管辖移送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如何判断法院对于
房产纠纷案件有无
管辖权
《民诉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其中,依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
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
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要界定法院是否具有
管辖权,就需要看法院是否是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二、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
管辖 因
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
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
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
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
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
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所以仍然要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
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
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三、
离婚后怎么才能够对财产纠纷起诉
《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9条的规定: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
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
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关于
离婚后
房产纠纷法院
管辖移送的问题,极容易在不动产纠纷的不动产所在地
管辖权和
离婚纠纷的被告所在地
管辖权之间产生混淆,对于
离婚后的
房产纠纷,应适用于
离婚纠纷的
管辖权,即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如果原告起诉至
房产所在地法院,将会被移送至被告
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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