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江苏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913441761 |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2261268 |
江苏 朱效武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
18501560386 |
江苏 高峰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
13305191148 |
浙江 李力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
18667830319 |
安徽 黄贤柏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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