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
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研究,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浙江 温作团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
18667830319 |
广东 陈芝廉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
18620487148 |
安徽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56899334 |
浙江 何强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
18868876507 |
山东 许义园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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