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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电子证据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是因为其具有可采性和一定的证明力。 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的“证明能力”,即“可接受性”,也就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问 ·
律师提示:警惕黑客盗取邮箱密码冒充主人谈生意诈骗货款 犯罪分子针对外贸企业下手,由于目前外贸订单主要依靠电子邮件来往,较少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确认,一般情况下,客户对电子邮件内容不会产生怀疑,给诈骗活动提供了 ·
网络消费欺诈的处理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该概念中的经营者包含了 ·
“网购”法律纠纷 购买者因网络购物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要想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样面临着“三难”法律问题。 1、责任主体确认难。《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 ·
网络团购平台的法律风险 2010年商务部首次发布《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后,300多家团购网站提出认证申请,但只有29家获得通过。但该等认证仅为自愿行为,并无强制执行力,对于其他小型网站的约束力 ·
网络经营者的公平交易义务 就公平交易义务而言,要求经营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价格、计量标准、履行方式和期限等方面都应设定合理、公平的条件。1、通过格式合同形式设置不公平 ·
网络经营者的显著性提示义务 经营者的显著性提示义务即要求经营者对交易信息中的重要内容以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予以告知。例如,某些网络中,对于付费项目的提示完全不具备显著性,使得消费者可 ·
网络中的商业经营行为 网络中的商业经营行为包含如下类型:1、通过互联网系统而完成的实体商品交易,即网络购物;2、任何通过互联网系统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的访问、下载、上传、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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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者的公平交易义务
就公平交易义务而言,要求经营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价格、计量标准、履行方式和期限等方面都应设定合理、公平的条件。1、通过格式合同形式设置不公平的服务条款。例如,某网络服务商在其《服务 ·
“网购”法律纠纷
购买者因网络购物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要想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样面临着“三难”法律问题。 1、责任主体确认难。《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 ·
律师提示:警惕黑客盗取邮箱密码冒充主人谈生意诈骗货款
犯罪分子针对外贸企业下手,由于目前外贸订单主要依靠电子邮件来往,较少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确认,一般情况下,客户对电子邮件内容不会产生怀疑,给诈骗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拥有一定黑客技术,通过 ·
网络经营者的显著性提示义务
经营者的显著性提示义务即要求经营者对交易信息中的重要内容以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予以告知。例如,某些网络中,对于付费项目的提示完全不具备显著性,使得消费者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付费消费行为;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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