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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东莞市看守所地址(上桥看守所)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上桥村 乘车路线:19路,25路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上桥村,又名上桥看守所,有人也称之为东莞市..看守所;
律师提示:东莞市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看守所在押人员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待其侦查完毕,呈交检察院审核、公诉。
律师提示:东莞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如果想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进度,可以聘请律师介入案件。聘请律师去东莞市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东莞市看守所以案说法:
吴某某讯问笔录与帐本分析。本案被告人一审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的主要依据为帐本所示378840元的总额.
中法网。公诉方与一审.均以此数额作为量刑的依据。起诉书及公诉词称该数额为被告人销赃总额,根据吴某某陈述与帐本统计所得.
cnLaw.net。前文已经对销赃与盗窃的概念进行了说明,销赃数额不能等同于盗窃数额;此外,辩护人还认为,一,该帐本与显示的数额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经过、时间、地点;二,杨月妹的陈述与帐本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杨月妹经手,曾通过本案被告人收购过相应的扣件,但不能反映被告人的扣件来源;三,该帐本数额无法证明受害人情况.
中法网。四,本案被告人并不认可该帐本所载数额;五,该数额系吴某某单方制作,除了吴某某本人认可之外,无其他证据证实该帐本内容的真实性.
中法网。六,该帐单反映数额与其他所有证据存在矛盾。七,该帐本记载的数额、姓名混乱,从证据的角度分析,在无标注姓名的情况下,不能得出必然是本案被告人所为。由此可见,一审.以吴某某帐本作为主要证据,认定本案被告人盗窃数额达到巨大的程度,是错误的。
辩护人认为,一审.在通过其他证据已经可以相互佐证、印证、明确被告人犯罪数额的情况下,却采信存在一系列问题的帐本证据,严重不利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本末倒置的错误判决,严重违反民诉法中规定的“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中法网。
■东莞市看守所以案说法:
被告人杜某的犯罪行为,属于可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的情形.
中法网。
辩护人认为:..,杜某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nLaw.net。第二,杜某7月3日凌晨贩卖运输的毒品,由于公安机关的及时查获,没有流入社会,客观上避免了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而杜某对补充起诉的毒品犯罪是主动坦白,根据《 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二条:死刑适用问题: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没有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中法网。据悉现在重庆死刑适用标准已经提高到1000克,现在认定的1000多克是杜某的主动坦白出来的数量,才超过死刑数量,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cnLaw.net。第三,杜某无前科,且认罪态度好,各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cnLaw.net。
其二,本案应当与安某等贩毒案并案审查,以便分清各被告人罪责大小予以依法判处.
中法网。闫某和方某的毒品数量从现有证据来看,都要大于杜某的犯罪数量,且杜某是他们的典型下家,要对杜某准确量刑的话,一定要与闫某和方某的判决结果平衡掌握.
中法网。并案的话,杜某应当比闫某和方某的位置要轻一些,量刑时要平衡考虑.
cnLaw.net。恳请.对 杜某给予从轻判处。
杜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依法宣判:被告人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东莞市看守所以案说法:
苏某某送钱的行为已经判决认定不构成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故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
如果苏某某事实上给杨某某送了钱,那么,根据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成立的行贿罪与受贿罪互为对合的基本理论,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被告人行贿的行为就构成了行贿罪或者单位行贿罪。但是,荆州市中院和湖北省高院两级.的判决均未认定苏某某犯有行贿罪或者单位行贿罪.
中法网。既然苏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向被告人杨某某行贿的事实不构成行贿罪或者单位行贿罪,那么,被告人杨某某收受其贿赂又从何谈起呢?如果行贿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不成立行贿罪或者单位行贿罪,那么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指控岂不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综上所述,指控被告人收受苏某某贿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犯有受贿罪。
■东莞市看守所以案说法:
本案醉酒驾车犯罪中,被告人的辨别力和控制力均有所下降,但仍有避险意识,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要恶性相对较小。
案发地交通秩序混乱,交通设施明显存在缺陷(案发后随即安装隔离带),案发地道路左侧有密集人群跳舞,被告人在前侧轮胎爆裂情况下向前滑行,有明显的避险意识,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归案酒醒后痛悔万分,认识到给两个家庭造成灾难,始终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下,举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 限度减少被告人给他们造成的损害,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的意见,本案被告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能够避免,与行为人对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伤亡实害结果具有故意的类型和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安全的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应当有明显区别.
cnLaw.net。
正是因为本案造成了严重结果才适用刑法第115条..款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本身就是对醉驾致死行为的严厉处罚,在量刑时不应就该严重后果予以重复评价。
综上,针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举债赔偿被害人亲属且得到谅解,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给予被告人从轻量刑。
■东莞市看守所以案说法:
辩方调取的相关证据,包括证言,东莞市看守所的监控录像等,均能证明:在讯问马某某之前,被告人对马某某患“窦缓”的情况并不知情,看守所民警在马某某出所时也没有告知被告人.
中法网。而且,控方出示的相关证人证言,也能证明马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一切表现正常。因而,被告人只能把马某某当作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对待,并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并无失职或渎职。
■东莞市看守所以案说法:
经过一天半的法庭审理,案情已经昭然若揭,对两名被告人有没有实施刑讯逼供、马某某死亡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相信都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诚然,对马某某的死亡我们表示痛心和遗憾.
cnLaw.net。严禁刑讯逼供、杜绝违法办案,也是维护法治、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不仅是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而且还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如果本案被告人确实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依法当然应该受到法律追究;但是,如果本案被告人并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而是在依法、正常地履行职务,法律和司法机关就应当给予保护和支持.
中法网。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死刑案件,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同样参照执行)第2条规定的“证据裁判原则”,对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必须也只能以合法、有效的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或者控方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就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除证据之外,无论是对于案情的想当然的猜测、类比、推论或者主观臆断,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法网。
■东莞市看守所以案说法:
公诉方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的耳聋是头忱部受伤所致
从本案中公安机关委托公安机关所做的法医鉴定来看,受聘的三家权威医院的..经过查阅病历资料和对被害人的临床检查,会诊意见仅仅是:“右耳为轻度听力障碍,可能与头枕部外伤有关。”也就是说,在..看来,被害人的听力下降可能与外伤有关,也可能无关,即不能排除其他因素造成听力下降的可能性;
法医关于被害人“右耳听力下降与颅脑外伤有关”的分析缺乏科学依据.
中法网。法医作出分析的依据是公安部门的调查取证材料,即证人关于被害人在7月11日前“听力正常”的证言.
cnLaw.net。而这些证言恰恰是不可靠并且不具有证据效力的。其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人,而这些证人向公安部门陈述的都不是案件事实,只是被害人以前的工作情况,以及对被害人听力的主观评价,因此他们不是本案证人,不具有作证资格;其二,证人证言应当经过庭审质证后由人民.决定是否予以确认。本案的鉴定人显然是把自己放到了审判者的位置上,自己对证人证言进行了确认,并以这些证言作为了认定事实的依据;其三,证人也没有能力和资格来证明一个人的听力是否正常.
cnLaw.net。根据法医鉴定和..次入院诊断来看,被害人只是右耳听力略下降,左耳正常。这样的症状,是不会对被害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实质影响的,不会妨碍她接受外来的信息并与他人进行交流.
cnLaw.net。证人充其量只能证明被害人工作正常,而工作正常是不能等同于听力正常的.
中法网。一个人的听力是否正常,只能通过医学仪器测量出来,不能由自然人来证明。实际上,在确认被害人现在是否听力下降时,法医还是采取了严谨的方式进行测听检查,但是,在确认被害人受伤之前是否听力正常时,却轻信证人证言,其作法令人费解。依据不可靠的证言得出的结论必然是不可靠的.
cnLaw.net。依据言辞证据来作出鉴定结论也不是科学的态度。
■东莞市看守所以案说法:
本案的其他疑点和问题.
中法网。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常某系唯一的侵害人,不能排除还有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可能并造成白某死亡。
案发现场留有其他男人的阴毛.
cnLaw.net。11月16日《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在强奸现场提取毛发(阴毛)三根,公安部公物证鉴〔2007〕5547字《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所检白风平阴道擦拭物上的精斑、现场兰色衣服上的精斑与现场提取的1根(4号)阴毛不是同一人所留”,要说明的该阴毛“AMEL”是XY,即男性,已经完全能排除系常某所留。还有一个可能-----另外一个男子到过现场并且留下了这根阴毛-----性犯罪的最主要证据.
cnLaw.net。
案发现场留有其他人得衣物.
中法网。兰色夹克上衣不是常某和白风平的衣物,之前在常某送前一个男网管时,收拾东西时没有发现该上衣,案发后现场出现该物,不排除是留下了(4号)阴毛的男子逃离现场所留。一审.认定作案时候穿的深蓝色夹克衫与该兰色夹克衫不是同一夹克衫.
cnLaw.net。公安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时也未能查明兰色夹克衫到底是何人所留.
中法网。
现场勘查的情况与常某作案的情况不同。现场勘查受害人下身衣物不整,牛仔裤褪至臀部下方,左脚没穿鞋.
中法网。常某供述他在实施完强奸行为后给受害人穿好裤子和鞋子,与公安机关勘查的现场情况不符,应该有可能是留下了(4号)阴毛的男子实施。
■东莞市看守所以案说法:
辩护人请求,省高院能认真辨识东莞.部分人员报复徐某某的不良居心,改变重审一审判决有关徐某某挪用公款罪的错误认定。徐某某妻子顾某某曾告诉辩护人,本案被省高院首次发回重审后,东莞.有关领导当即找到顾某某并放言:“不要以为发回重审我们就能放过徐某某,还要给他补充起诉挪用公款罪”。据徐某某当庭陈述,研究院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时,5个投标单位中有牛某某妻子于慧珑的公司,经徐某某请示牛某某,牛某某为了欺骗徐某某,故意排除了于慧珑的公司,而选择了九合公司。在辩方重审一审、二审提交的证据当中,3月25日徐某某与梅某某的通话录音证明,徐某某怀疑于慧珑借九合公司的名义与省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院签订了办公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挪走了1200万元工程预付款,当徐某某向梅某某求证时,梅某某作为于慧珑的代理人矢口否认九合公司与于慧珑的..;
辩方提交的3月25日徐某某与牛某某的通话录音证明,徐某某就该事项向牛某某求证,牛某某断然否认九合公司与于慧珑有..;辩方提交的3月31日徐某某向乌兰巴特尔汇报牛某某涉嫌挪用公款事项录音中,徐某某表示自己一直被蒙在鼓里,当得知牛某某涉嫌挪用了该1200万后,既吃惊又害怕,因为该1200万元质押贷款是徐某某协助办理。徐某某希望乌兰巴特尔出面干预,乌兰巴特尔表示,妥善解决该事情,把钱拿回来就行。牛某某与徐某某之间的矛盾因此激化,势同水火。徐某某的厄运也自此开启,因为牛某某曾送过徐某某一把枪,徐某某被以非法持枪罪抓捕并启动了本案调查。被羁押之初,徐某某向检方办案人员举报了牛某某、于慧珑合谋挪用公款的事情。因此,徐某某不仅未参与挪用公款,而且举报牛某某有功,而牛某某被调查后更是对徐某某恨之入骨,便和于慧珑、李言忠等人一口咬定与徐某某合谋挪用了上述公款。就检方近六年来不仅不出示徐某某检举牛某某的说明材料反而追诉徐某某为.犯的表现看,辩护人已分不清到底是牛某某有意做出不实供述还是检方办案人员有意安排牛某某等人陷害徐某某。重审一审期间,辩方曾要求.就上述录音进行调查和鉴定以判断其真实性,呼市中院未做回应,重审一审判决对录音证据所能证明的徐某某对挪用公款不知情的事实置若罔闻,认定徐某某为牛某某、于慧珑挪用公款的.犯.
中法网。今天,省.终于提交了徐某某举报牛某某挪用公款的情况说明,我们请求,省高院对上述证据重新辨识和认定,还上诉人徐某某以公道。
■东莞市看守所以案说法:
被害人因无端猜忌被告人孩子,一贯无理虐待被告人孩子,限制被告人自由,践踏被告人尊严,是本案发生的诱因。而案发当天对被告人孩子的残忍体罚以及对被告人的厮打辱骂最终刺激被告人失去理智是导致该案发生的直接导火线.
cnLaw.net。可见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根据最高人民.在《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cnLaw.net。”《最高人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也有相同规定。正如上面第二点分析,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一起.同生活两三年,在与婚姻家庭矛盾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双方除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外在其他诸如情感、经济、社会交往等问题上并无本质区别。因此,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情节,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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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存续期间,不会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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