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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江苏省建湖县看守所地址在盐城市建湖县近湖镇安康路33号,座落在原镇南的严桥村,建湖县看守所成立于1946年,现有监区4个、监室24个.路线导航:沿着人民路直向南,就会看见铁丝网围墙的。
友情提示:看守所不准家属会见,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需要会见、取保候审、申诉、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保外就医、减刑等法律帮助的,联系律师。
◇建湖县看守所相关机构
建湖县...地址: 双湖公园南侧九龙国际附近
建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地址: 建湖县其他冠华三巷35
◇建湖县看守所律师提示:
1、看守所是不能让家属探望的,一般来说,看守所关押的是未决犯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对已决犯来说,才可以探望。
2、未决犯则在.判决之前,除了律师,家属是不能见的。
◇建湖县看守所创新治理模式,58年安全无事故
建湖县看守所成立于1946年,现有监区4个、监室24个,日均羁押量120人左右。
监所安全“零事故”、民警队伍“零违纪”、监所执法“零过错”、在押人员“零死亡”……迄今为止,江苏省建湖县看守所安全无事故的奇迹整整延续了58年,创造了安全无事故的全省最高纪录,在 公安监管系统位居前列。
“每个管教民警都坚信,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建湖县看守所..感慨地说,“只要真情投入、真心付出,即使是坚冰也能被融化.
cnLaw.net。”58载的风雨洗礼,..和民警换了一茬又一茬,他们坚守这样的信念,不断创新监所治理“管、教、带”的新模式,用真情真心感化在押人员,努力把建湖县看守所建成了全省乃至 监管场所的典范.
中法网。
监所无小事,事事系平安.
中法网。在总结分析外地监所发生事故原因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多年来提炼的先进经验,建湖县看守所抓住“在押人员从入所到判决后投场”和“在押人员在监所一日活动”两个流程中,最容易发生问题、民警最容易松懈的时段和环节,探索总结出“双流程”危险节点控制法。
“一个是‘从进到出’的司法流程,一个是‘从早到晚’的管理流程,其中又细分出22个危险节点。”每个危险节点的控制,不仅注明了工作步骤和注意事项,还附有详细的教训案例。
“双流程”危险节点控制法得到了省公安厅监管部门的充分肯定,2008年在全省进行了推广.
中法网。2013年5月,公安部监管局..前来建湖县看守所考察调研时,对此项工作也给予高度评价.
中法网。
建湖县看守所拥有智能电网、特别审讯、电子门禁、智能报警等系统,覆盖人员收押、日常管理、提审提讯、巡视巡查、医疗巡诊、物品管理和人员出入的全流程、各环节,真正做到了“鼠标一点,监情全知”.
cnLaw.net。该所也成了人防尽职尽责、物防坚实牢固、技防先进高效的现代化看守所。
时光流转,技术手段在更新,监管理念也在不断更新,从最初的高压式、粗放式,到依法监管、人性化监管,都烙着时代的印记.
中法网。近年来,建湖县看守所摒弃“一看二管三送走”陈旧观念,逐步形成了全新的“理性、平等、真诚”监管理念.
cnLaw.net。
忧患意识常在,荣誉薪火相传。一代又一代的民警们用他们的热血、忠诚和奉献,把一个个情系监所的故事写进了58年安全无事故的骄人历史.
cnLaw.net。”
在民警选派上,建湖县.坚持高标准、严把关,规定了“三不准”原则,即受过处分的人不准调入看守所,纪律作风松懈的人不准调入看守所,思想问题严重的人不准调入建湖县看守所.
中法网。所里新来的民警,都要参观荣誉室,并在这里宣誓:荣誉属于大家,我为荣誉而战!
看守工作责任大、压力大、清贫寂寞,几十年来,每次进行人事变动时,县...都特别“关照”建湖县看守所.
cnLaw.net。明确规定凡是拟提拔任用的民警,必须到建湖县看守所参加半年的跟班培训,表现良好的才予以提拔,这进一步放大了“建湖看守效应”。
58年来,建湖县看守所已更换了13位..,“责任至上”的接力棒很好地传承了下来。除了处理必要的事务,..周玉祥在所里的时候,不是坚守在监控室,就是在巡视道上来回巡查各监室动态.
中法网。
◇建湖县.自启用全市首家全高清标准型驻建湖县看守所科技法庭
建湖县.自启用全市首家全高清标准型驻看守所科技法庭以来,已完成庭审近10件,声音图像效果良好,进一步保障了司法安全,节约了押解费用,提高了庭审效率。
建湖县.驻建湖县看守所科技法庭建筑面积约250平方米,信息化设施.投入50余万元,一次可容纳40人旁听.
中法网。该法庭除设置审判区外,还配备合议室、羁押室、监控室等附属设施, 5个1080p像素的高清摄像机分别对应审判席、公诉人席、辩护人席、被告人席和旁听席,各席位均使用麦克风定向采集声音,确保声音、图像采集清晰完整,并开通100M带宽的局域网数据专线,保证与院机关网络数据畅通。
该法庭除同步显示..员笔录外,还配备实物举证和电子证据接口,便于相关证据当庭质证。审判台上方两侧各有一台50吋液晶电视,用于向被告人及旁听人员展示庭审笔录及各类证据,法庭同时还配备了直播服务器,可实现互联网庭审直播。
◇建湖县农委赴建湖县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
建湖县农委领导班子、机关科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一行41人,集中前往建湖县看守所,听取了建湖县看守所负责人的介绍,使大家受到了一次触及灵魂的教育。大家都表示要加倍珍惜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个人成长经历,时刻保持自重、自醒、自警、自励,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为做好“三农”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cnLaw.net。
◇建湖县看守所法援工作站日前成立。
在建湖县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是保障建湖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对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为给建湖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方便,将“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引向深入,建湖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建湖县看守所正式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中法网。
据了解,法援工作站的主要有以下几条职责。做好对被监管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申请法律援助;接受在押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向法律援助机构报送;为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押人员代写法律文书;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截至日前,建湖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已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53件,其中未成年案件39件,聋哑人和精神病人案件8件,经济贫困案件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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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看守所举行伙食听证会
看守所举行听证会,往往是为了某个在押人员减刑或者假释而召开。2009年4月,在建湖县看守所召开了一场前所未闻的特殊听证会——“伙食听证会”。就在押人员代表提出关于改进伙食和公布账目的意见、质询等,进行了现场宣传解释和陈述答辩。
此后,建湖县看守所每年都会举行两次“伙食听证会”.
中法网。对每日三餐在食堂上墙公示,注重营养搭配;对每名在押人员所用费用,公布明细账目。同时,对患病、年老体弱的在押人员,根据其身体需要,精心烹制病号饭.
中法网。 “所里花了5万元购置了一辆送餐车。”副..说,“有了它,运送时间缩短了很多。就算是冬天,饭菜送到在押人员手上时,还都是热乎乎的呢!”
◇建湖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处罚
1.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孙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
cnLaw.net。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
2.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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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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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被告人拿到40万元时是否构成诈骗罪,一个是被告人拿到40万元后未归还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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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个阶段即被告人拿到40万元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诈骗罪客观方面的逻辑结构表现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交付——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被害人的财物交付行为一般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的。
但在本案中,一方面,在被害人交付财物给被告人丁某之前,被告人并无欺骗行为。根据被害人沈某的询问笔录(P52-55),被害人主动打电话给被告人丁某,目的是希望被告人丁某通过朋友..帮他做假护照。通过三次电话,被告人才做出“可以联系去做”的承诺,从始至终被告人并未欺骗被害人说自己有能力去做,而是答应联系人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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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被害人沈某也不是因发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给被告人丁某.
cnLaw.net。被害人知悉被告人有两个朋友——董建海和阿顺是帮人家做偷渡的,本身就知道被告人有这样的..去做假护照。与其说被害人沈某是被丁某欺骗交付财物,还不如说是被害人沈某因为被通缉而急找救命稻草。
因此,在此阶段,被告人没有欺诈行为,被害人也不可能发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发生错误给付,不具备诈骗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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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阶段即被告人拿到40万元未予归还也不能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也就是光拿钱不做事.
中法网。
其次,本案中被告人拿到钱后,甚至拿钱之前就已经开始着手联系人去办假照,李某询问笔录显示,被告人丁某曾联系过他办理假证事宜,他们之间有多次通话,而且李某还来杭州专门找被告人商谈办假照,李某开价七万,说明被告人找其绝非敷衍了事应付一下。至于为什么后来没有让李某做,根据其自己陈述,“他可能感觉到了我会把钱扣下来”(见李某笔录,P88),也说明被告人采取谨慎态度去联系人办假照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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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不能因为最后结果假照未办成,因而就推定被告人未采取行动去联系人办照,再进一步推断被告人一开始就具有诈骗故意,这是一种客观归罪,明显与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相违背。
应该看到,本案的发生前后还不到一个月时间,而办理真护照都需要几个月,何况办理假护照可能需要更长时间,而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认定被告人敷衍了事,并未实质去联系人办假照,可以想见如果时间稍微长一些,说不定假照办出来了(当然这个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至少能说明被告并未敷衍了事,不存在诈骗,况且被害人自己都认为被告人是采取行动联系过人的,不能构成诈骗.
中法网。
◇建湖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改。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藏匿的赃物及地点,配合办案机关追回赃物。被告人到案后延续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均供述沉稳,一直积极认罪悔罪,应认定为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涉案赃款赃物已大部退回或追回,极大减小了被害人的损失,本案侦破后,在公安机关的努力及被告人的配合下,涉案的赃款赃物等已大部分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从犯罪后果上讲,本案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更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3、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cnLaw.net。本案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除不实的两笔外,均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辩护人庭前沟通了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以得到法庭的从轻判处。
◇建湖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诈骗罪
1、被告人刘某行为表明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非法占有通俗讲就是“借”款时就没打算还款。人的主观思想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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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告人借取的绝大部分款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事实,公诉机关得出的是被告人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辩护人据此事实却得出相反的结论: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上述事实可以概括为“借后债还前债”(通俗讲就是“拆了东墙补西墙”),被告人刘某的客观表现显然不是不还,而是借钱也要还债,这一行为本身就说明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cnLaw.net。其一,“还前债”说明被告人刘某对前面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则还要举债还债吗?其二,所借“后债”用于还前面的借款,这说明“借后债”的用途是还债,而不是非法占有“后债”。
而注册公司、投资开发东门 地块都跟经营有关,何谈非法占有之目?
被告人刘某所借款项除了用于生产经营就是用于偿还借款本息,部分借款尚未返还,是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返还主观上故意霸占不予返还,即属于“心有余而力不足”,并非赖帐不还。
2、被告人刘某客观上没有实施“隐瞒事实、虚构事实”的行为.
cnLaw.net。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隐瞒企业亏损、负债累累的真相,虚构企业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
从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向他人借款都会说明是资金周转困难,从没有虚构自己的公司如何的赚钱。公司也确实在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借款人也从没有问被告人的公司经营情况。
◇建湖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自首和立功
1、根据丁某某的到案经过,丁某某主动交待罪行,符合《刑法》和《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自首的认定。
2、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有立功表现,侦查阶段,被告人丁某某在侦查人员龙龙警官的协同下,在××××银行进行了如何侵入××××银行系统的演示,并对此演示进行了录像录音工作.
cnLaw.net。在演示中,丁某某明确告知了××××银行漏洞所在,使得××××银行漏洞得以修补,进而使××××银行系统安全提升,避免了类似损失的发生。同时,在演示中丁某某明确告知××××银行工作人员,××××银行也有类似漏洞,并发现有非法侵入的痕迹,经××××银行的人员现场跟×××××银行进行电话确认、沟通,确定情况属实,使****银行发现网络漏洞,避免了重大损失发生.
中法网。丁某某还称通过跟踪侵入痕迹可以帮助公安机关找到侵入者。丁某某的这种行为构成刑法上的立功表现。希望法官考虑给予减轻处罚处理。
◇建湖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盗窃罪
1、虽然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称,实施盗窃行为的是易某某和周某,假设该供述成立,试问如果作为是正常人而且在精神上没有问题的一般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会否把自己所得财物给其他人平分而自己只拿其中的九牛一毛或一分不要,难道本案中的周某有精神问题不成?
2、虽然本案被告人周某实施盗窃行为的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词予以证实,但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称,实施盗窃行为的是易某某和周某,如他们俩实施了盗窃行为,应当在作案现场或盗窃所得的部分手机中留有被告人周某的指纹,为何证据中没有最重要的与指纹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是侦查机关没有提供,还是根本就没有周某的指纹,或者另有其他隐情?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词称盗窃时先由被告人李某某望风,其撬门,门撬开后叫被告人李某某进来,盗窃后,易某某与李某某商议称所有的东西我们一人一半,而事后分赃时也与易某某所说一致,所得赃物易某某与李某某也各自一半。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词却称其是望风,盗窃是由易某某和周某所为,其最终却得赃物的一半,而周某只有一部手机,从此可以看出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明显有驳事实。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明显前后不一致。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证据规则,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能存在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中法网。尤其是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是定罪证据的核心和关键,更是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在缺乏客观证据、关联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存疑的有罪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cnLaw.net。综观全案证据,易某某和李某某盗窃这一事实存在,但证明被告人周某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仅有被告人李某某所作供词的主观证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并没有解决被告人有罪供述不一致、证词之间存在矛盾和疑点的问题,更没有改变本案缺乏证明被告人周某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不变客观证据或关联证据的状况.
中法网。换言之,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明被告人周某有罪,检察机关的指控缺乏有力证据支持,公诉理由亦不充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请求.依法宣告被告人周某无罪.
中法网。
◇建湖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5次,盗窃价值5500余元,被告人当庭认可,辩护人对此不再提出其他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教育,被告人王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盗窃罪行,并且揭发被告人刘某在香江德力电器有限公司盗窃现金的犯罪事实,同时还协助公安机关将刘某捕获,带领侦查人员指认作案地点。
《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之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已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中法网。该《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中法网。据此,被告人王某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是自首和立功表现,辩护人建议合议庭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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