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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淮安开发区徐杨路12号(东邻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普法宣传中心,西邻徐杨中学,徐杨路与汇景路交叉口)
诉讼服务中心:0517-83579918
办公室:0517-83579901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9850716853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正式挂牌,行使基层人民法院职能,管辖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全院现有人员76人,其中硕士13人,占总人数的17%;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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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约定
    债权人为确保债权能够受到强有力的担保,往往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该内容属于无期限的保证,不适当地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应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合同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即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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