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详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东段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5955028395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坐落在蚌埠市风景秀丽的龙子湖畔,其前身为蚌埠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2月。1962年,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蚌埠市人民法院同时撤销。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职能部门18个, 下辖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7个基层人民法院。龙子湖区法院管辖龙子湖区各类一审诉讼、执行案件,市区一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蚌山区法院管辖蚌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类一审诉讼、执行案件,市区一审金融、医疗纠纷案件,全市一审行政案件;禹会区法院管辖禹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各类一审诉讼、执行案件,市区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环境保护案件;淮上区法院管辖淮上区各类一审诉讼、执行案件,市区一审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怀远县法院管辖怀远县各类一审诉讼、执行案件;五河县法院管辖五河县各类一审诉讼、执行案件;固镇县法院管辖固镇县各类一审诉讼、执行案件。。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电话问律师
15955028395
微信咨询


↑长按,识别,加微信好友↑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律师在线
蚌埠律师
史微微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安徽律师·蚌埠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
  对于重婚是怎么定义的?重婚罪的定义是在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制定依据是什么一、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总公司)《关于启动(中建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号,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会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

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罪名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一、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罪名批捕的条件是什么?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包括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侵犯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以及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等,具体规定如下;(一)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欠缺可注册的绝对条件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宣告无效,任何人可以请求.
  诈骗8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遇到法律疑问,需要找律师咨询?
电话问律师
15955028395
微信咨询


↑长按,识别,加微信好友↑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律师在线
蚌埠律师
史微微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安徽律师·蚌埠律师



在线咨询
·在线问律师,提交法律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相关咨询
  • Q负全责的司机死亡了,保险公司该咋个赔付?
  • Q宋律师,我是男方,男女双方订婚彩礼14万。订婚后,并
  • Q拿着离婚协议书可以办理房产更名吗?
  • Q提前一个月辞职。这时候我走了算急辞职吗。扣除百分之三
  • Q在吗我有事咨询关于身份证
  • Q个人违规经营药品事件
  • Q借来的车又被别人擅自开走出事故责任谁来负责?
  • Q扔板凳无意碰到她人需要负责嘛
  • Q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农民户口
  • Q借钱一年时间的借条几年有效
  • Q我在广东惠州友和医院做的手术,有发票,可以回江西拿农
  • Q我家爷爷是精准扶贫,而奶奶却不是现在奶奶有病了,享受
  • Q在XX上买衣服不合适,不给退
  • Q请问,事业单位(中学教师)女职工患抑郁症单位强制性调动至其他学校,是否合法
  • Q贵阳市修文县房屋征收赔偿不合理怎么申请评估
  • Q怎样写离婚协议
  • Q叶律师请问放弃遗产已经公证是否可以反悔

  • 法律咨询中心 来访地图导航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全国法院导航
    www.cnLaw.net 中法网
    收藏-转发-分享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