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
立案电话:020-39122501
信访投诉:020-39122688
邮政编码:511400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620487148


广州市番禺区地处广东省中南部,位于穗港澳的地理中心位置,北与广州市海珠区相接,东临狮子洋与东莞市相望,西与南海、顺德、中山市(区)相邻,南滨珠江口,与南沙区接壤,地理位置优越。全区总面积529.94平方公里,辖6个镇、10个街道,户籍人口82.06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6月15日,伴随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成长壮大,管辖范围和审判领域不断扩大,队伍由建院初的10人增加到现在的400余人,现设20个内设机构、3个派出机构和1个直属行政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微信咨询


↑长按,识别,加微信好友↑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律师在线
广州律师
张逸 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广州律师
陈芝廉 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20487148

广东律师·广州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有哪些费用,劳动仲裁要什么费用一、劳动仲裁有哪些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以前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主要是依据《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6岁的属于童工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6岁的属于童工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6岁的不属于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仅禁止单位招用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称之为童工。年满16周岁就可以参加工作,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工作作为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成年人。首先需要明确童工的概念。童.
  一,年薪制劳动合同是如何补偿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资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所依据在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年.

如果商标被人抢注还能继续使用么?
    如果商标被人抢注还能继续使用么?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被不正当抢注的,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具体体现在:1、对不正当抢注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此处的不正当抢注应当是指:在知晓该在先使用人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为获取该商标的专用权,恶意注册,而.
  因为疫情不还信用卡有什么后果?因为疫情不还信用卡,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处理,否则也可以导致逾期。银行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以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另外,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


·遇到法律疑问,需要找律师咨询?
微信咨询


↑长按,识别,加微信好友↑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律师在线
广州律师
张逸 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广州律师
陈芝廉 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20487148

广东律师·广州律师



在线咨询
·在线问律师,提交法律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相关咨询
  • Q校方是否以出国名义诈骗学费
  • Q求助:关于工作合,我是一个医生
  • Q侵犯公民信息51万条,获利35万,之前从事房地产二
  • Q我父亲过世了我姑姑不同意我房子过户
  • Q农业户口转出成了非农户口,现在想转回原籍农业户口
  • Q欠条不在手,欠条上利息写2分,实际收5-6分高利
  • Q父母想给我买套房,怎样离婚时才不用分给我老公?
  • Q昨天用社保卡往*行卡里转?00块钱,现在还没有到账,
  • Q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开发商没按购房时沙盘结构建设,在
  • Q你好,我老公是关在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民警说是因为洗钱
  • Q买二手房交了五千块钱现在不想买了,中介不给退怎么??
  • Q我的左手无名指被机器压断一厘米,请问保险公司赔的保险
  • Q我们结婚是八六年,那个时候才十六岁,一九八七年又生了
  • Q新买的手机没?0天屏幕质量问题能换新机吗?说就给维修
  • Q鍒濆,瑕佷氦绀句細鎶氬吇璐瑰悧
    A

  • Q合同没有到期,写了辞职申请公司领导不批还说如果自动离
  • Q我问下我工作了十三可以享受几天休

  • 法律咨询中心 来访地图导航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全国法院导航
    www.cnLaw.net 中法网
    收藏-转发-分享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