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68号
联系电话:0763-3866608
传真电话:0763-3866629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516500148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88年12月28日。下辖8个基层人民法院。分别是:清城区人民法院、清新区人民法院、英德市人民法院、连州市人民法院、佛冈县人民法院、阳山县人民法院、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找律师网]。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电话咨询
18516500148
微信咨询


↑长按,识别,加微信好友↑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律师在线
清远律师
史微微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9850716853
清远律师
赵洋洋 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4751692778
清远律师
姜春 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17年
17798297475
清远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清远律师
罗东升 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广东律师·清远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基层法院管辖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净资产与注册资本区别是什么?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的区别是注册资本是企业在工商登记时记载的金额;净资产是企业总资产减企业总负债合计。《公司法》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涉嫌寻衅滋事要拘留多久?
    虽然我国现在一直在致力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而且基本上已经初具雏形,但是依然有许多素质比较底下,对法律的认识比较浅薄的人,他们容易在公众场合无事生非,扰乱社会秩序,然后以寻衅滋事罪被拘留。那么涉嫌寻衅滋事要拘留多久呢?一、寻衅滋事罪拘留多少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

一、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有哪些?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首先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租房合同的条件,也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如果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


·遇到法律疑问,需要找律师咨询?
电话咨询
18516500148
微信咨询


↑长按,识别,加微信好友↑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律师在线
清远律师
史微微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9850716853
清远律师
赵洋洋 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4751692778
清远律师
姜春 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17年
17798297475
清远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清远律师
罗东升 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广东律师·清远律师



在线咨询
·在线问律师,提交法律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相关咨询
  • Q交通事故赔付的问题
  • Q谢律师晚上好,想向您咨询一些事情,可否方便
  • Q关于村委盖章鉴定的问题
  • Q我想贩卖生猪到广东屠宰场,请问需要什么手续??
  • QQQ上被骗了九百元报警可以嘛?有QQ聊天记录
  • Q为了讨要工钱 现在是工钱没有要到 反而换来十年刑期
  • Q交通事故对方付全部责任,怎么赔偿?
  • Q离婚调解问题,我现在和我丈夫感情破裂
  • Q关于宅基地使用证问题,我想请问我是上海浦东的城镇居民
  • Q怎样才能改变这种冤屈,我的一个叔叔曾经在1999借别000元钱
  • Q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我在初到一家单位工过完元旦我在原单位辞职当时筌了一份一期的
  • Q交通事故怎么样起诉,起诉后次要方应付什么责任
  • Q我朋友找我借钱。我觉得一开始就是套路。后面就慢慢消失
  • Q我车停放在小区内被盗、小区物业有责任吗?
  • Q大货车和电瓶车车祸,我方开电瓶车,定责等问题
  • Q出车祸,导致大腿骨粉碎性骨折,撞人者人和车逃路,我当
  • Q我朋友前天被安丘的警察带走,请问该如何解决?

  • 法律咨询中心 来访地图导航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全国法院导航
    www.cnLaw.net 中法网
    收藏-转发-分享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