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排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排法庭
详细地址:石排镇石排派出所西北侧米
联系电话:

我院召开党建工作交流会议
近日,我院在南城法庭召开党建工作交流会议,认真听取了东城法庭党支部作党建经验介绍,深入讨论了新时代我院党建共建工作[www.cnlaw.net]。党组陈斯,党组成员梁聪副,党组成员、机关..苏卫东副,机关..专职副廖蔚以及机关..各委员、各法庭支部参加了交流会议。
会上,陈斯指出,在党组的领导和支持下,机关..指导下,我院各党支部发挥我党敢为人先的优良传统,把创建活动是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要求,把深化推动党支部建设作为融入审执中心工作的有力抓手,党建工作成绩斐然,民四庭、南城法庭、东城法庭党支部获评各类党建荣誉称。
陈斯强调,受到表彰的党支部要再接再厉,巩固成果,不断提升,切实发挥好典型引领和示范标杆作用。其他党支部向受表彰的党支部看齐,认真学习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勇于探索,积极创新,继续开展好支部党建创建工作,在改革发展、攻坚克难中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我院党建在服务改革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排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遇到法律疑问,需要找律师咨询?


↑长按,识别,加微信好友↑

东莞律师
张逸 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东莞律师
魏向阳 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广东律师·东莞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
  在离婚前,夫妻双方需要处理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在确定孩子的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后,有探视权的一方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有些父母会选择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那么,一次性抚养费支付后,能否追加抚养费?一、一次性抚养费支付后,能否追加抚养费?夫妻离婚时,很多当事人都要求.
  签订供货合同付完款可以毁约吗?显然是不可以毁约的,如果在签订完合同并交款完成后对合同毁约,在法律意义上是要偿付一定额的违约金,但是并不知你所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退订合同会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所以无法帮你估量,若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退订合同,那么是可以的。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
  酒后驾驶虽然也属于一般性的违章,但是单就违章来说,这也是属于情况比较严重的。我国制定的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早就已经对酒驾和醉驾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所提高。虽然新交规已经实施了好长时间,但不排除生活当中有个别人到现在为止都不清楚,在我国最新酒后驾驶怎么处罚?一、在我国最新酒后.
  一个公司的开办需要很多的启动资金,不管公司的大小如何,都是如此,一旦启动资金不够就难以是公司运行,这时候就涉及到了金钱的问题,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集资的步骤,有的人却非法集资,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怎么告非法集资?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简单的了解一下吧。一、根据法律的规定.
  公司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要如何处罚一、公司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要如何处罚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


·遇到法律疑问,需要找律师咨询?


↑长按,识别,加微信好友↑

东莞律师
张逸 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东莞律师
魏向阳 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广东律师·东莞律师



·在线问律师,提交法律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相关法律咨询:
  • Q想咨询一下,有经验的律师,本人被轮胎炸伤了,现在工厂
  • Q房东随意收房,我现在去转一个店铺
  • Q什么是托管合同?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 Q你好,我在网贷借款3200元,但是我每个星期都要还6
  • Q双方合作协议,我欲投资项目60万
  • Q在皮草城买的衣服,没有小票,不喜欢可以退货吗?那老板
  • Q如何能要回我的房款?
  • Q目前在住院观察,我们正常索要赔偿流程应该是怎样?赔多
  • Q关于劳动合同问题,请教大神
  • Q我们家是揭西县五经富镇的,由于村委要求征用土地用于改
  • Q离婚,家产纠纷
  • Q交通肇事逃逸致人伤亡四天后交警大队叫我去处理。受害者
  • Q我要0注册贸易公司,但不懂,一个人`和多人有区别吗,
  • Q婚姻财产问题,请问
  • Q11年前的一桩打架斗殴案件,但对方提供不了证据,我方
  • Q直销也就是传销吗,直销也就是传销吗?没有立法的工作都是犯法的吗?没有立法但是有在
  • Q杜律师,您好: 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需要

  • 法律咨询中心 来访地图导航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排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法律机构导航
    www.cnLaw.net 中法网
    收藏-转发-分享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