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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地址: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 联系电话: 物保人保并存 按约实现债权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物保和人保同时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债权人在合同有约定时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因购车向某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为保障借款的顺利偿还,要求被告刘某用所购新车进行抵押,并提供担保人进行连带保证。银行、借款人刘某、保证人王某三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抵押担保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刘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债务,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并要求实现抵押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王某关于应当对实现担保物权后不能清偿的部分才承担责任的辩称,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此不予采信。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有约定应按照约定,故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尊重当事人事前的意思自治[找律师网]。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才对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因此,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注意上述法律规定,若约定了担保的履行顺序,就得从约定[找律师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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