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龙泉市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龙泉市人民法院
详细地址:龙泉市龙渊街道中山东路87号
联系电话:0578-7260803
纪检组监察室:0578-7260810
邮政编码:323700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052261268

  龙泉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9月,前身为龙泉县人民法院,1990年撤县设市后改为现名。‌‌
‌ 机构设置‌: 下设18个内设机构,包括立案庭、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政治处等,并设有司法调解中心等辅助部门[www.cnlaw.net]。‌‌




[找律师网]。


·龙泉市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电话咨询
13052261268
微信咨询


↑长按,识别,加微信好友↑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律师在线
丽水律师
罗东升 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丽水律师
李乾溶 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丽水律师
史微微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丽水律师
何律师 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3年
13052261268

浙江律师·丽水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
  期房能做网签备案吗?需要注意什么?可以做的;1、网签时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2、网签时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

分居两年后离婚 分居期间的个人财产能分吗
    一、分居两年后离婚,分居期间的个人财产能分吗我国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当事人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但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归夫妻共有。这个规定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对等的。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如将分居.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大小区别是什么?1.注册资金越大,企业第一次缴纳的资金账簿印花税越多,因为资金账簿印花税是按注册资金来计算的。2.对申请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对注册资金有一定的要求,虽然这不是最重要的条件,但如果注册资金大,税务机关认可的可能就多一些。3.对那些注册资金多,而采.

我国法律将专利权分为哪几种?
    我国法律将专利权分为哪几种?我国法律将专利权分为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方面所存在的一个创造,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


·遇到法律疑问,需要找律师咨询?
电话咨询
13052261268
微信咨询


↑长按,识别,加微信好友↑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律师在线
丽水律师
罗东升 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丽水律师
李乾溶 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丽水律师
史微微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丽水律师
何律师 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3年
13052261268

浙江律师·丽水律师



在线咨询
·在线问律师,提交法律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相关咨询
  • Q采购合同;解决纠纷方式,您好
  • Q我们家孩子放学回家乘坐的班车没有把孩子直接送到家,在
  • Q被骗?000元,有对方手机号,报警能否追?找法?ti
  • Q店铺转让问题,我们在学校附近开了一家店
  • Q这遗产纠纷
  • Q客户欠钱。以各种借口推脱。此客户是我们所在村子的村支书。
  • Q学校附近办烟草证有要求吗
  • Q交通事故中要承担责任吗?
  • Q欠债不还,请问侓师怎么办
  • Q工伤的问题
  • Q工厂报工伤保险,个人需不需要再次工伤认定
  • Q对方不同意离婚也可以在本地起诉吗??
  • Q我自己的房产问题,律师们好:我是农村户口
  • Q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报旅行社,旅游途中员工坐滑梯摔伤,导致脚踝粉碎性骨折,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 Q我想找一位专业代理太平保险理赔案件的律师
  • Q有一个五个月的男孩如果离婚孩子判给谁
  • Q这样的条子有用吗,老师

  • 法律咨询中心 来访地图导航


    龙泉市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全国法院导航
    www.cnLaw.net 中法网
    收藏-转发-分享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