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沙沟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沙沟法庭
详细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四村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036231135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沙沟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微信咨询


↑长按,识别,加微信好友↑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律师在线
枣庄律师
姜春 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17年
18921344401
枣庄律师
赵海晨 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5年
18868876507
枣庄律师
陈芝廉 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20487148
枣庄律师
史微微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9850716853
枣庄律师
王庆磊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山东律师·枣庄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之间放弃监护人的权力可以吗?夫妻之间不可以放弃监护人的权力。父母不能放弃监护权;只有严重危害孩子身心健康及其他合法权利时才会撤销监护权。所以关于能不能放弃监护人的权力,肯定是不能了。监护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所以不能放弃。只有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
  软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组织领导传销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

一、交通事故脑出血能定残的机构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脑出血能定残的机构是什么?发生交通事故或能定产的机构一般都是伤残鉴定机构,不过,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当事人可以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律师事务所来委托鉴定,也可以起诉到法院后由双方共同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单方委托鉴定后一方不认可鉴定结果.

子女继承的房产证有遗产税吗
    子女继承的房产证有遗产税吗若是办理房产证时不登记在子女名下,在子女根据法定程序继承时需要作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进行缴税。若办理在子女的名下的房产证则不需要缴纳遗产税。二、房产的遗产税是多少1、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被继承人遗.


·遇到法律疑问,需要找律师咨询?
微信咨询


↑长按,识别,加微信好友↑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律师在线
枣庄律师
姜春 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17年
18921344401
枣庄律师
赵海晨 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5年
18868876507
枣庄律师
陈芝廉 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20487148
枣庄律师
史微微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9850716853
枣庄律师
王庆磊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山东律师·枣庄律师



在线咨询
·在线问律师,提交法律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相关咨询
  • Q转包老板的职工在工作酒店工作时摔断了手,需要做手术,
  • Q我在网上被诈骗五万多,有没有办法追回金额
  • Q万律师我向你咨询个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人
  • Q沈律师您好:我小区电梯多次发生安全隐患,昨晚最大隐患
  • Q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在一家公司上班
  • Q需要委托律师调查滨州当地当事人的资产及婚姻状况信息需要多少费
  • Q我朋友三月份买了一辆涉案车辆,现在被拘留15天,请问
  • Q你好律师!我公司从我工资拿出三百公司加一百!作为满勤
  • Q芷江有一人借我钱,再三拖欠,现在人已失踪,想通过法律
  • Q我男朋友好像说打架被拘留,打电话打不通,只是知道在漳
  • Q小队先把我口粮田弄没了,然后我才户口迁走,现在增收了我还能要回补偿吧。
  • Q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司机和一个乘车人雇佣我老丈人收牲畜,(没有
  • Q有个律师,他们没给我办事,收了钱
  • Q我骑摩托车碰了一个82岁老头,目前在住院,问题不大我
  • Q合同诈骗犯罪后是否还需要承担民事责?? me
  • Q就是我和老公2014年离婚了,当初是为了房子离的,但
  • Q刑事案件案子到法?周了,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开??

  • 法律咨询中心 来访地图导航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沙沟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全国法院导航
    www.cnLaw.net 中法网
    收藏-转发-分享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