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看守所
详细地址:河北省河间市
邮政编码:
河间市看守所故意伤害罪案例:
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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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被传唤至河间市公安局,其租用的黄色出租车被扣押存放于河间市公安局前院[
www.cnlaw.net]。当天中午王某某趁买饭的时候来到河间市公安局前院,用备用的车钥匙将扣押的黄色出租车发动后开走,被值班的门卫佟某某发现,佟某某进行拦截,王某某开车将佟某某撞伤后逃跑,致佟某某左侧第至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血胸。经鉴定,佟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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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被传唤至河间市公安局,其租用的黄色出租车被扣押存放于河间市公安局前院。当天中午王某某趁买饭的时候来到河间市公安局前院,用备用的车钥匙将扣押的黄色出租车发动后开走,被值班的门卫佟某某发现,佟某某进行拦截,王某某开车将佟某某撞伤后逃跑,致佟某某左侧第至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血胸。经鉴定,佟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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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河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某在已支付医疗费之外,再赔偿被害人佟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8632769388(曹律师) 13313372816(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