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钱送物制度编辑 播报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拘留所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送物(钱)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为9:00—11:00/下午为13:30(夏季14:00、14:30)—16:00
双休日:全天为10:30——14:00
(二)送物(钱)受理范围:物品仅限于生活必须品:如换洗衣服、内衣,冬天必要的御寒衣物及适量的人民币等。谢绝受理食品、化妆品和其它非生活必须品。
(三)送物(钱)的手续办理:送物(钱)家属一律请在本所接待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时应将物品的名称、数量、送物人姓名、与收物人的关系等应登记清楚,本所应开具三联单收据,分别由送物人、收物人和本所收执。
(四)所送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后送达收物人,禁止在物品中夹带现金和规定以外的物品,否则发生缺失,本所概不负责。
送钱存款须知:
1.在押人员亲友到查询窗口查询在押人员的账号和在押监号,填写存款凭单。
2.持存款凭单到存款窗口办理存款手续[
www.cnlaw.net]。
3.看守所收取存款后,开据两联收据,存款人签字后一联交存款人,一联交在押人员本人通知存款情况。
4.在押人员存款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账户余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不予存款[
www.cnlaw.net]。看守所只接收在押人员亲友现金存款,不接受任何方式汇款。
寄送财物须知:
1.监管场所接待室负责办理接受寄、送被监管人员财物工作。
2.被监管人员亲属、同事等可以为被监管人员邮寄或者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到监管场所送交财物[
中法网网]。
3.送财物人应当遵守监管场所接收财物规定,接受对所送物品安全检查。
4.寄、送被监管人员财物包括现金、衣服、鞋(布)袜等日常生活用品。其中寄、送现金每次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账户余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不予存款。
5.下列寄、送的物品不予接收:
(一)药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书籍;
(二)信用卡、手表、电信器材、指甲刀、剃须刀、香烟、打火机、易燃易爆物品;
(三)其他妨害监所安全物品。
6.接收财物时,民警与送物人应当面清点、登记、经核对无误后双方应在收据上签字,交送物人收执。
7.邮寄的财物,被监管人员已交付监狱、劳动教养等场所执行的,转交执行机关;其他情况出所的,按邮政地址退回。
8.寄、送财物人可凭邮寄单或者送物凭据,到监管场所查询被监管人员收物情况。。
18868876507(何律师) 13052261268(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