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地址:广东省廉江市廉城镇人民大道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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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拘留所
因涉案房产被廉江法院查封,一名案外人庞某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并更换门锁,为此,廉江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对案外人庞某拘留十五日。

法官经审理后限廉江市某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还清借款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没有主动履行判决内容[中法网网]。原告李某只能向廉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李某向罗家斌庭长反映,案外人庞某撕毁被查封财产的封条,并更换门锁。罗家斌及其他执行干警随即赶往现场勘察取证,廉江市城西派出所干警一同到场。劝说无效后,罗家斌当场依法对庞某采取拘留措施,并带回法院,制作问话笔录,最终法院决定对庞某拘留。
廉江法院执行局指出,法院封条是司法工作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具有公示和权利限制的作用。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撕毁法院的查封封条,擅自对已查封财产进行处置。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擅自撕毁查封封条的,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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