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渤海十二路西
乘车路线:彩虹湖西边,保安驾校后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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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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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拘留所
刘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邹平市卫生健康局依法予以查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11万元罚款,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因刘某某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缴纳罚款,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审查,邹平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准予执行,此后法院多次要求刘某某履行罚款,刘某某均拒不履行刘某某被法院执行干警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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