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滩溪镇中山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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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看守所
建宁县检察院牵头与公安、法院联合制定《关于将未决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采用百分制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按分“好、一般、差”三档进行综合评定,并作为量刑情节的依据。

据介绍,《办法》规定了酌情从重处罚的羁押表现情节包括了翻供、唆使他人翻供,逃避法律制裁;凌辱、欺负其他在押人员的;无故寻闹事影响羁押场所正常管理秩序等种违反监规行为[www.cnlaw.net]。羁押期间自觉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以及阻止其他在押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等四种情节可从轻处较[中法网网]。
此前,因在押人员表现好坏不影响其量刑,严重违反监规者,最多被严管或戴戒具惩罚;表现好的,一般只限于表扬和鼓励,对其切身利益无利害关系,难以调动在押人员模范遵守监管规定的自觉性。把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的表现作为法院判决时酌定量刑的依据,与监狱部门考评服刑人员表现作为“减刑”依据相衔接,有利于改造罪犯。该院傅祥儒认为,把审前羁押表现与量刑挂钩,起到了惩恶扬善的作用,填补了宽严相济政策运用在这一环节的“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