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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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因犯盗窃罪被抓的犯人农某,由于在看守所内待审期间表现良好,而获酌情轻判。据了解,农某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广西首府南宁市获法院从轻判决的第一人。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农某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本人认为可能会重判。被羁押后,他在看守所自觉遵守监规,工作积极主动,主动维护监管秩序,视为犯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农某在看守所待审期间的良好表现,主动报告狱情,消除监内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进一步加强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有效打击“牢头狱霸”,促进在押人员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悔过自新,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南宁市第一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制定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考核办法考核评定在押人员的表现。考核评定采取日记载、周小结、月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表在监室内公示后由看守所内勤存档。看守所认定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具有酌情从重或者从轻情节的,客观真实地提出书面意见,由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审核后分别报送公诉、审判机关作为量刑参考依据之一。
看守所出具了农某羁押期间的待审从轻处罚评定意见,由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审核后分别报送公诉、审判机关作为量刑参考依据之一[www.cnlaw.net]。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罚。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判时,结合农某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判决时,给予农某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农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