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谈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首页>>法律常识
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直接关系到各受贿共犯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程度,其首先应当遵循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受贿犯罪本身的特点与复杂性,目的是做到罚当其罪、实现刑罚的公正性。强调对于“分别占有型”受贿应当认定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的见解,就显现可以商榷之处,具体阐述如下:

  第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各共犯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共同受贿犯罪的实践表明,各共犯人的“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往往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能等同.cnLaw.net。具体说来,二者通常呈现两个方面的差异性:一是在法律层面,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对于共犯行为整体而言的,包括共犯人在共同犯意形成、共犯行为实行,以及事后分赃等受贿犯罪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中法网。很显见,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只是评价“所起作用”的事实要素之一,二者具有整体与部分的..,很难等同视之.cnLaw.net。二是在事实层面,“所起的作用”与“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也时常脱节。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处于支配地位、起主要作用,而其分赃或实得数额可能较少,抑或并不参与分赃.中法网。相反,有的共犯人分得大部分或者全部赃款,却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或服从地位,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简言之,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与“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或评判标准,倘若主要依据“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确定共同受贿人的刑事责任,则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共犯归责原则不符。

  第二,从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角度考查,对于“共同占有型”的受贿,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均持有一致的见解,即共同受贿人应当对受贿总额承担刑事责任,哪怕行贿人将贿赂物品在受贿人之间作了明确的分配,如将名牌手表、裘皮大衣和笔记本电脑分别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妻子、儿子使用。在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数额时,我们无疑应当认定三件物品的总和数额,而不能将三件物品分开来作独立评价.中法网。否则,将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儿子使用的裘皮大衣和笔记本电脑认定为受贿物品都会失去相应的法律依据,从而有悖于客观事实.cnLaw.net。如前所述,“共同占有型”的受贿主要发生于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之间;“分别占有型”的受贿主要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中法网。比较而言,“共同占有型”的受贿在社会舆论、影响方面主要以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贪腐为特点,而“分别占有型”的受贿,则明显以公共权利的集体腐败为特征。无须讳言,集体腐败比个别贪腐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当受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制裁。如果对于危害更大的“分别占有型”受贿仅仅按照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追究刑事责任,较之于“共同占有型”的受贿均按受贿总额承担刑责来说,事实上会大大降低前者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并且常常可能是不同量刑幅度上的显著差别。于是势必产生的问题是,同样都是共同受贿犯罪,对于“分别占有型”受贿采用明显宽宥处罚标准的法律依据何在?将其与“共同占有型”受贿实行区别量刑的合理性在哪儿?这些问题是不能忽视、且值得思量的!

  第三,从法理层面分析,共同犯罪的基本特点就是多个自然人行为的整体性和刑事责任的共担性。具体讲,就是每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一个共同犯罪行为整体的一部分,每个共犯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在一定程度上对作为共犯人的“他人的行为”承担罪责,这是与单个人犯罪的明显不同之处,亦即通常所说的各共犯人应当对自己所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主次不同的相应罪责 。所谓“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归责原则,正是建立在共犯行为的整体性与刑事责任的共担性的基础之上。由此看来,对于“分别占有型”的共同受贿犯罪按照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确定刑事责任,其所凸显的完全是个人责任,几乎绝对排斥了具有因果联系的“他人罪责”的考量余地,实际上等于放弃了共犯行为的整体性和刑事责任的共担性,进而也否定了共同受贿犯罪的基本性质,因而在法理上是不无欠缺的。。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王庆磊 律师
副主任 
13057670467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5年
13305191148
南京律师
杨晗璐 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相关内容:
·公开招租招标纠纷起诉状
·南京非法经营罪律师_南京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取保候审,无罪罪轻缓刑辩护
·民间借贷不合法无效再审申请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南京软件侵权律师函
  一、交通事故误工期鉴定申请书范文应该包含什么内容?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申请事项:1、对申请人的伤残情况作出残疾等级鉴定;2、对申请人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赵、保险股份有限公.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几种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
  借条欠条的区别在哪里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如下: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
  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一、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一、公证处公证继承遗产费用收多少?遗嘱属于一种个人声明,不发生财产转移的效力。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继承人需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转名。继承权公证费按办理继承时房屋价值的2%收取。二、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一)填写《公证申.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王庆磊 律师
副主任 
13057670467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5年
13305191148
南京律师
杨晗璐 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北京律师
·江苏律师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在线咨询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Q幫我,事件:95丈夫朋友银行贷款纠纷被法院判决限期还而丈夫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
    A

    事件:95丈夫朋友银行贷款纠纷被法院判决限期还而丈夫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自家房产属婚后共同购抵押在法为朋友做担保.

  • Q我卡里有一笔陌生人总网银转来的钱我想还给她,到银行不
  • Q我的基本工资?000奖金一个月?300左右,在加上一
    A

    我的基本工资?000奖金一个月?300左右,在加上一

  • Q一个人欠我钱,电话也换了,外出打工。如何要钱?
    A

    如果律师帮我要。如何收费

  • Q男方不给钱怕被女方骗女方坚决要定亲
  • Q那账本不慎丢失,怎么算?
  • Q我因民间借贷纠纷我成失信被执行人后和原告达成协议分期
    A

    我因民间借贷纠纷我成失信被执行人后和原告达成协议分期

  • Q你好,万律师,我有一笔67万多的欠款一直拿不到,想通
    A

    你好,万律师,我有一笔67万多的欠款一直拿不到,想通过诉讼途径是否可行?(想要的能够尽量快拿到钱,不想陷入赢了官司可

  • Q工资被扣,故意拖欠。怎么办
    A

    工资被扣,故意拖欠。怎么办

  • Q我是租种了邻居家的地,他的户口专走了,以后成了村里的
  • Q你好,转运集运是否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属于
  • Q有代理罪犯假释的律师吗?
    A

    有代理罪犯假释的律师吗  来自手机

  • Q而幼儿园却不给辞职老师发放终奖,怎么办?
  • Q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离婚的事。我们结婚一年多了,没有
    A

    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离婚的事。我们结婚一年多了,没有夫妻生活。有结婚证。像这样的事情,彩礼钱用归还吗?

  • Q花洒冻坏了,属不属于质量问题,商家应不应该赔??
  • Q农户一分钱没拿到,反而妇女主任拿到四万,钱是到村里了
  • Q老人去世,房子要拆迁,用过户?找法?title
    A

    老人去世,房子要拆迁,用过户?找法?title

  • 法律常识
    www.cnLaw.net 中法网
    律师黄页 | 咨询中心 | 法律常识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