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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某,男,汉族,
被答辩人:南京某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临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庞xx 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彭某,男,汉族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及原审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被答辩人没有协助答辩人取得土地证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协议》约定被答辩人配合答辩人取得土地证,办理土地证的费用由被答辩人提供,但在答辩人支付给被答辩人15万元项目考察费并经被答辩人实地考察后,被答辩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办理土地证的费用,并拒绝配合答辩人办理土地证,后答辩人所在的公司在其他合作伙伴的协助下办理了土地证(不动产权证),而被答辩人对于依旧没有启动融资代建流程,答辩人多次催促无果,故要求被答辩人及原审被告退回15万元项目考察费。被答辩人在一审以及上诉状中主张是因为答辩人没有提供反担保才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并称已经协助上诉人取得土地证,但在一审举证期间以及庭审过程中,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且答辩人所在公司取得的土地证是在被答辩人拒绝提供资金以及协助的情况下,由其他公司协助取得,该土地证的取得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
2.被答辩人从未启动融资代建流程
被答辩人一直强调其已经找到了出资方,并按照要求启动了融资代建流程,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实际上,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协议》后,被答辩人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答辩人办理土地证,更没有提供任何出资方给答辩人,在答辩人通过其他公司协助取得土地证后,被答辩人依旧没启动融资代建流程,经答辩人催促后,原审被告承诺退还15万元项目考察费,也一直拖延不退。
综上,被答辩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全额退还答辩人15万元项目考察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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