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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L某某、的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南京市家庭居室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两被告签订的《某某保三方补充协议》均应当解除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但被告一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效果图和施工图,双方在设计方案上产生较大分歧,导致原告对被告一完全失去信任,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告一提出解除合同,被告一拒绝退款并要求原告承担高额的违约金。根据《南京市家庭居室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工程期限90个工作日,年前只做水电,年后允许开工后80个工作日竣工;根据《某某保三方补充协议》第一条第5项约定,工期自2021年1月3日开工,至2021年5月30日竣工.
cnLaw.net。在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后,被告亦没有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且多次要求原告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虽然被告一在庭审中拒绝解除合同,但被告一也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已经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也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南京市家庭居室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中法网。同时,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某某保三方补充协议》属于《南京市家庭居室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在主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当一并予以解除.
cnLaw.net。
二、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全部工程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虽然是原告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是基于被告一没有按照原告的实际要求提供效果图和施工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被告一也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至今没有入场施工,因此,合同解除后,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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