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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股权怎么分割?离婚股权分割协议书
2、“股份”、“出资”与“股权”
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涉及到的“股权”到底是一个什么概念?
有的学者认为,“股权”即为“股东权”(Shareholder’s right),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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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者的定义和法律的规定来看,“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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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股份”与“股权”显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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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股份是公司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
最高人民.的观点认为[4],股权依附于股份而存在,无股份自无股权可言;“股权”与“股份”的..,类似于“物权”与“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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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的当事人经常混淆“出资”与“股权”的定义,甚至老《公司法》也将“股权转让”定义为“出资转让”,造成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现行《公司法》的不统一。但是无论股权是以股份还是以出资额或者是以盈亏分摊之比例来表现,凡对股份、出资份额、盈亏分摊之比例等拥有权利与义务的所有权人,皆可视为股东之列
三、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离婚考量。
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给予解决思路:一方愿意继续经营的,对公司资产评估后,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的,则竞价基础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均不愿意经营企业的,则涉及到企业财产分割,则在清算偿债后剩余部分进行分割。
实务中,由于此类公司的相对封闭性,使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甚至家庭财产相混同,甚至出现一人公司实为其他公司所控制而成为空壳公司.
中法网。因此,此时的财产状况就很模糊,财产分割等往往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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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守法原则
《公司法》、《证券法》上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必要的,这是为了保障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利益的需要.
中法网。作为法人公司所负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独立的财产是其独立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作为公司财产形式之一的股权不得随便转让。即使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也是如此,同样要受到来自证券法律法规对其在流通方面的限制。《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对股权转让作了一些规定,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内部股如发起人股和董事、监事、经理、公司职工所持本公司的股票的转让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或者直接抵偿给债权人的方式来实现股票的分配。采取上述几种方式对所持股票进行分割时,除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以物抵债或有市场交易价外,需对转让股票的价格进行评估。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等事项。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当股权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时,分割股权也就是对其投资在公司所占的比例进行分割.
中法网。由于这样的份额是不上市流通的,份额的转让也需要各股东的同意,因此离婚分割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即需要股东的同意并应尊重原股东的优先权.
cnLaw.net。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度资合性的性质不同,它除了具有资合性外更有人合性的特点。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它是一个更强调人合性的组织,资合兼人合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的特点。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性的特点使其在股权的分割问题上显得更为复杂。除了要确定股份的价值及分割的方法之外,还要对其中的经营管理权的归属进行分割.
cnLaw.net。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形式有多种类型,这里主要讨论以下两种:其一,双方以夫妻.同财产出资,与其他人.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类型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双方均登记在列,另一种是只有一方登记在册;其二,以夫妻.同财产设立独资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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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以.同财产与他人.同组建公司时,如果只有一人登记为公司股东,这在夫妻..存续期间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依据当前国情,绝大多数家庭夫妻财产还是适用法定的所得.同制,由此所获得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同财产.
cnLaw.net。但是,当婚姻..破裂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问题便复杂了。因为,作为夫妻.同财产夫妻双方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是一种投资收益权,也应该包括处置权,这种处置权包含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这种权利常常被忽略而无法在现实中得到体现.
cnLaw.net。根据夫妻.同处理家庭事务的原则,我们可以推定夫妻对外投资的行为是夫妻的.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将.同财产变换财产形态投入公司作为公司资产的,从投入的一刻起就决定了夫妻将.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同享受投资所带来的预期财产回报和利润的分享。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决定了其对于股东身份的挑剔,而同样不可回避的是对股东身份挑剔,肯定涵盖股东配偶。但应该认为,夫妻以.同财产投资,体现的是一种夫妻之间人身和财产合而为一的情况,用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是一种形式,隐名的配偶也是出资人。所以股东配偶虽不是股东,然其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种投资收益权,还包括对于股权的处置权,虽然这一权利可能不及于公司事务参与权。所以离婚时对于股东配偶享有股权身份加入的权利,.不应硬性剥夺而判决给予补偿。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使得股东配偶以股权身份加入得权利受到很大得限制。试想,对于原有的股东来说,他们更信任的应该也是原来参与经营管理的夫或妻一方,对他们而言是不会轻易接受一个“外来者”的。如果夫妻在以.同财产投资时就是以双方的身份进行投资,双方都以明确的程序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那么,此时双方可以说是无可争议的站在同等地位上,即使一方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但她对公司的管理权仍然存在.
cnLaw.net。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就能免去许多麻烦.
中法网。可见,法律..身份的明确对于股权问题的处理是多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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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以夫妻.同财产投资的独资公司,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经营管理权由哪一方获得,主要要看双方的意愿和能力条件,因为此时该问题涉及的主体只是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主张经营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得到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当夫妻双方都对企业的经营权提出要求时,.应当考虑到企业归属双方当事人哪一方后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要看双方对经营企业的实际需要程度,经营能力,以竞价的方式即出价较高一方取得企业的所有权,然后由得到经营权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最高竞价价格按照均分原则或者双方协商的数额补偿,.可以在补偿时适当兼顾子女、女方的权益.
中法网。当然,夫妻双方虽然已决定离婚,但是如果双方仍愿意.同经营的也可以在分清产权后继续.同经营.
中法网。如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或者在经营上无法取得满意的解决方案时,.也不应该排除这种情况的适用,而硬性以补偿的方式来处理经营管理权的问题。
婚前婚内财产约定是避免纠纷的理性方式。
对此,浦口离婚股权分割律师特别强调: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
中法网。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法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cnLaw.net。”.
中法网。
有消息称,有投资人将把项目创始人的夫妻..也当做考察因素之一,以规避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创始人在投资协议中增加“家庭状况变化也需报请董事会”的相关条款,这一举动戏称为“土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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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婚姻家庭契约化趋势加剧,在国外,夫妻双方之初就订立协议明确将来一旦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在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婚前、婚内协议中涉及离婚时的处理条款在发生争议时往往被视为是限制离婚自由从而被.认定无效,存有争议。今后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只是要是双方认真思考、真实意愿所达成的协议就应被认可,这一问题有待形成.识。
对企业家、公司、风险投资来说,都需要重视婚姻对公司、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法网。创业者要注重对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特别是在风险投资进入公司是或者上市前,股东与配偶、公司、其他股东等签署相关协议,以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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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曾发生的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62%的董事孙陶然离婚案中,双方签署《财产分割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完成孙所持公司有条件限售股分割事宜,其中孙获得604.5万股,占总股本的5.03%;胡凌华获得551万股,占总股本的4.59%。同意将其名下的蓝色光标股票的表决权,在其持有期内委托给孙行使。本次股权变动后,孙陶然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都硅宝科技公司总经理王有治与其前妻杨女士在.达成离婚的《民事调解书》约定,王将其持有的硅宝科技的股票1881万股分割给前妻,即940.5万股,王于2011年12月10日前协助过户至杨丽玫名下。”杨承诺其所获股份遵守2012年10月30日前不得转让的IPO限售承诺。同时,在限售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分割取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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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团队正在代理的案件,即将上市的公司方与夫妻双方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双方在公司的持股为夫妻双方.同财产,离婚后,女方委托男方持股、行使股东权益,公司保障女方的知情权和股权收益的权利,如此,不失为是一种双赢的结果,可资借鉴。
四、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方法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同财产的分割,夫妻个人财产则不属于分割的范围。从上面对股权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股权是股东享有公司中各项权利的依据.
中法网。当公司的股权是由夫妻.同财产投资而形成的的时候,那么,离婚时对该部分股权的分割也就是对该部分夫妻.同财产的分割。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分割只是就夫妻.同财产投资在该公司所占的那部分股权的分割,而不是对全部公司财产的分割。不过,如果是对以夫妻.同财产投资的一人公司的股权的分割则除外.
中法网。
离婚诉讼涉及的股权具有多种形态,主要可以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形式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两种形态,不同的形态应该由不同的方法来处理。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以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其股票的分割也就是对其股权的分割.
中法网。在分配股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讼争的股票是否属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同财产.
中法网。由于股票具有财产权内容,因此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以夫妻.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依照夫妻财产制中有关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股票有约定,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
中法网。如果是婚前购买的股票,双方对此又没有约定,依修改后的婚姻法,对于一方于婚前持有的股权,属一方个人拥有的财产.
中法网。但是该部分股权在婚后的收益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其归属,我们认为婚后的股权收益作为投资收益属于一种孳息,该部分孳息符合法定.同财产制的规定,应该属于夫妻.同财产,仍然属于分配的范围.
cnLaw.net。(2)讼争的股票是否是可以转让的股票.
cnLaw.net。股票是否可以转让..到下一步实际分割的进行。现时发行的股票可以按是否向公众发行分为两种:如社会公众股和企业内部职工股.
cnLaw.net。前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由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购买和操作。后者是在企业进行股份改造时向本单位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两种股票的分割方式存在不同之处。对于社会公众股,如果是记名的,一般应当分割给在股票上记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将股票判给了解股票知识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双方均具有这方面的知识,则可采取竞价的方式来确定股票所有权的归属.
cnLaw.net。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根据有关规定,内部职工股不得在社会转让和交易。因此,此类股票不应当分割给另一方所有,因为它只能由作为企业内部职工一方所有,具有一定的身份性.
cnLaw.net。另外,一般来说,内部股股权的转让在期限上也有限制,比如规定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企业内部职工间转让.
cnLaw.net。因此,内部职工股一般宜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中法网。(3)讼争股票的价格。股票的价格与公司的收益联系比较紧密,股东可以通过持有股权而获得公司分红和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由于股票的价格总是处在不断涨跌中,所代表的权利不是一成不变的,原始的股份投入并不完全代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cnLaw.net。另外,股东除了因持有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而获得收益,还可以通过转让股票获得收益,而该转让股票的收益又与当时的市场利息率和股息率有关。投资人可能会因为某支股票的行情好或者准确的抛售行为而获得利益。由于股票价值的不确定性,而目前法律对此亦无明确规定,故股票价值标准如何确定应该由双方.同协商,由.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以处理。
我们在分割股票时,其实并不是分割股票本身,而是在分割股票所代表的利益。因为股票作为有价证券是具有很大风险性的,股票分割后可能因为行情较好而获得较大的收益,也可能由于行情较差而遭受较大的损失。因此,经过分割后的股票,如果一方因为股票价格见涨而有所收益,另一方不得要求持股方另外补偿;反之,持股方如果因为股票价格暴跌而损失惨重,也不得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如此才符合风险和利益均衡的原则。股票的分割问题处理后,此时,持股人除了可以凭其所持的股票依法享有收益外,还能因此而享有法律规定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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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股权分割中,谁会处于劣势?土豆创始人因为离婚耽误了公司发展的分析,是否有一定道理?
在股权分割中,由于不经营公司的妻子往往不是持股人,受制于《公司法》股东权限的规定,往往因为知情权受阻、经济上不独立等原因而处于劣势.
中法网。在持股方擅自转让股份的情况下,这一点表现尤为明显.
cnLaw.net。基于这些劣势,女方往往会借助媒体或者在公司发展的关键时期做出分割要求分割公司股权的举措。
尽管影响一个公司发展的因素很多,但是婚姻变故及其必然引起的财产分割对公司发展的影响,尤其在公司发展的关键时间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已引起企业家及风险投资者的极大重视.
中法网。也因此建议,创业者要注重对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特别是在风险投资进入公司是或者上市前,股东与配偶、公司、其他股东等签署相关协议,以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
夫妻.有股权分割的
强制执行问题
.对夫妻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配的判决生效后,如果双方就股权价值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或者原来的未持股方与其他股东不能协商一致而成为公司股东,就有可能申请.强制执行。而此类执行案件主要有对股权价值的分配和对股权完整取得的执行两种情况,由于前述原因,对股权价值分割的执行在此类案件中占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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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权价值分配执行的难点在于股权价值的确定.
cnLaw.net。公司股权的价值具有浮动性和不确定性,有良好业绩的公司,其股权价值在不断增长;反之,公司股权价值会不断贬缩.
中法网。因此,执行时应按照股权的现实价值进行分割。在双方当事人对股权的价值协商不成时,应委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需要向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财务凭证,因此,需调取公司账簿及其财务凭证。如果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同意调取,.则可向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向税务部门调取年度纳税情况。具体评估时,评估机构可考虑各种因素,均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中法网。
对股权完整取得的执行,主要是股东资格的取得及其变更程序。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并不常见,但也存在。一个完整股权的取得,应当符合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夫妻离婚分割.有股权时,人民.将持股方全部或部分股权依法判决给未持股方,是对未持股方获得股权的一种确认,未持股方取得股权是合法的,已具备了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及工商部门的登记,其作用在于对内确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和对抗效力.
中法网。因此,在未持股方据人民.生效判决获得股权后,如果公司及其他股东积极配合未持股方,修改公司章程、将未持股方记载股东名册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那么未持股方即获得完整的股权。否则,未持股方可依生效判决,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cnLaw.net。人民.的强制执行,实际上就是以国家公权力帮助申请人将取得的股权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形式要件.
cnLaw.net。执行时,应确定持股方为被执行人,公司及公司股东均为有义务协助人民.执行的人;案件的执行标的为行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协助人民.执行的,人民.应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强制措施。
如何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股权分割?本文结合案例为您讲解这一法律知识。
杨女士:
我和丈夫张先生是1996年国庆节办理的结婚手续。从2000年起,我开始炒股,前前后后投入股 市有100多万,由于股市低迷,目前市值估计在30万左右.
cnLaw.net。股东账户有我的名字,也有他的名字.
cnLaw.net。结婚后,因为婆婆家老房子动迁,我们获得了一大一小两套新 房子,全部登记在我们两个人名下.
中法网。现在,因丈夫有外遇加上丈夫恨我炒股损失过多,两人决定分开。经协商,丈夫同意将小房子股票归我,大房子归他,他再支付 30万元现金给我.
cnLaw.net。请问律师:上述条件如何在离婚协议上表述?
律师答问: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 另一方再起诉到.,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票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草拟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 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中法网。如果是请人代为炒股, 制定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三方协议,并让代炒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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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在离婚协议中,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30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没有惩罚措施,因此, 加上这样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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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离婚该不该公告?
在“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国内2471家A股上市公司涉及离婚的公告和报道并不多见,累计不足20家。而根据国内8%-12%的离婚率计算,A股上市公司高管和股东的离婚人数应该在1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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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离婚该不该公告?《金证券》记者采访数位股民,大部分人认为,只要高管离婚不涉及到股权分割,那公不公布离婚情况,并不重要。
但..认为,“夫妻”属于法律上的关联人,如果.同创业都拥有股权,一旦出现双方离婚情况,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公示.
cnLaw.net。控股股东如果在离婚时涉及股权分割,也应公示,因为这直接影响到股民利益,对股民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向《金证券》记者表示,“夫妻店”最后如果以分手结束,是有稀释股权的可能。“婚姻绑架资本”的情况确实对上市公司股权有影响,要避免这样的情况,要从上市公司内部构架上下工夫。他表示,上市公司要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不让上市公司受一两人的控制。不过实际情况是,中国的“夫妻店”里,一般不存在独立的董事会,个人不放手,不容易有独立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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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私募常士杉表示:“如果是上市公司的灵魂人物,那么应该公开,毕竟情感、家庭会影响一个人的价值观,进而影响公司决策的制定、计划的执行。更重要的还是股权分割的问题,分割后,股权所有人的持股定力和处理方案对市场有一定影响,如果套现对市场的冲击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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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胜律师告诉《金证券》记者:“从法律角度来说,高管离婚是没有义务公开的,高管婚姻问题本身作为当事人的隐私完全可以保密.
cnLaw.net。”不过他也表示,离婚时候财产分割中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割,那么此时,其他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因此是必须公开的,只是很多时候只向一定持股比例以上的股东公开.
中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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