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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律师 \商标侵权律师\商标侵权律师函
商标侵权,不以消费者混淆为前提
目前,在我国司法审判中,针对在OEM方式出口产品的商标,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问题上,.出现了不同判例。一些.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所以消费者是否混淆,是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前提.
中法网。OEM产品不在中国国内销售,所以不存在侵犯中国商标权问题.
cnLaw.net。而另一些.并不认为混淆是商标侵权的前提.
中法网。对此,作者从商标的基本功能,海关保护条例、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商标侵权责任,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混淆”在商标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逻辑应当统一等角度进行分析,并明确提出商标侵权,应该不以消费者是否混淆为前提的观点.
中法网。
“混淆”在商标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混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也就是没有混淆,就没有反不正当竞争之诉。但在商标法中,混淆只是确定商标保护范围的一种技术手段.
cnLaw.net。根据上述我国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直接认定侵权,不考虑是否混淆。
只有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相同、商品近似;商标近似、商品近似情况下,为了客观、公正决定是否存在侵权,才将相关公众是否混淆,作为一种判断手段来使用.
cnLaw.net。在这些情况中,混淆仍然不是商标侵权的必备要件,表现即使没有混淆,也会判为侵权。典型的情况就是:对仿冒产品的生产商,即使是根据国内第三人订单而生产,生产商自己不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该产品,但仍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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