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合同法律师浅谈债权合同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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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    案例一:债权人甲是一个装饰装修公司,债务人乙是一个韩国人,丙是一个饭店,丙将一层楼租给乙,租期为10年,乙经过丙的同意找来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应付甲500万装修费。装修完毕不久,乙就跑了,这时甲该怎么办?

    

    大连合同法律师姜冰观点:甲应该起诉丙,因为乙是债务人,丙是次债务人,因为甲的装修行为,是装修在丙的房屋里,受益人是丙,当然丙可以扣除乙没有交付的房租,但剩余部分原则上丙应归还给乙,因为乙跑了,所以属于乙的装修的部分,丙应归还给甲。

    

    案例二:甲方把一批货物卖给乙方,双方约定由甲找承运人丙办理代办托运,货物交付给丙之后,丙的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喝醉了酒,导致了货物毁损。承运人丙到达了指定的目的地,买受人乙收货以后发现毁损,于是买受人就起诉了承运人[中法网]。承运人的律师这样进行抗辩:我方承运人没有和收货人乙方建立合同..,应找甲方来赔。原告律师应该如何表达观点?

    

    大连合同法律师姜冰观点:原告方应直接找丙(即承运人)进行赔偿,代办托运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后,甲方(即托运人)就完成了交货的义务,此时,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即买受人),乙就对货物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利,收到损害后,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自然可以向过错方承运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另外,代办托运的合同是一种利他合同,甲方只是代理乙方办理托运,在托运合同中实际的合同履行人及受益人都是乙方,即在托运合同中,乙享有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因此,乙可以以债务人的身份对丙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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