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李律师成功代理辛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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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    案情介绍:

    辛某(男)是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人,孙某(女)是郯城县新村乡人,两人在临沂打工时认识并建立恋*..,双方于2004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了一个可*的儿子。两人结婚后日子虽然过的平淡,甚至有些艰辛,但是夫妻恩*。后来孙某的弟弟在郯城做买卖银杏树生意,就让辛某和孙某也来郯城做生意,两人做生意踏踏实实,齐心协力,辛某负责联系客户,跑业务,孙某负责财务。两人的生意做的很好,慢慢地创办了自己的公司,购置了房产和车辆。在事业蒸蒸日上的同时,两个人因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夫妻感情慢慢发生了变化,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两人终因夫妻感情不和,在郯城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孩子归男方辛某抚养,女方孙某享有孩子探视权,女方在探望孩子时,男方要给与方便和帮助,协议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约定“夫妻所有共同财产归女方(孙某)所有,女方付男方(辛某)80000元,先支付20000元整,剩余的60000元在探望孩子期间续给”,被告支付了20000元后,余下60000元一直未付。辛某多次找孙某索要余下60000元遭到孙某拒绝,辛某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我接待了辛某,并看了辛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详细询问了案情,并分析了案件情况,充分告知了辛某本案存在很大的诉讼风险,但是也提示离婚协议并没有对孩子抚养费问题作出约定,如果该案败诉,辛某可以再另行起诉要求孙某支付辛某孩子抚养费,辛某最后决定委托我向.提起诉讼,双方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www.cnLaw.net]。

    案情分析与评价:

    接受委托后,我帮助辛某书写了诉状,并对孙某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中法网]。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孙某确实应当支付辛某6万元,但是离婚协议并没有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综合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应该理解为:为了防止和约束辛某日后不给孙某行使孩子探望权提供便利和帮助,剩余6万元应该在孩子18周岁以内续给,而不是一次性给付。辛某提出签订离婚协议时他的本意是夫妻..存续期间存在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且都给了孙某,孙某应该在..次探望完孩子后一次性给付辛某6万元。庭审中,孙某及其代理人提出该条应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应该在孩子18周岁以内给付,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的本意是:孙某给辛某8万元是折抵孩子抚养费。庭审中,辛某对当初约定本意是在孙某..次探望完孩子一次性给付的要求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孙某对于该8万元用于折抵孩子抚养费的主张也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诉讼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的一方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且法律有规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民事案件中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优先适用。

    案件的审判结果: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原被告同意在.的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辛某同意被告孙某支付50000元(折抵子女抚养费),于2013年1月29日前付10000元,余下40000元于201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孙某同意在付清50000元后,在申请解除对鲁QVVVVV车辆的查封保全。

    三、原告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800元,共计210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案件启示:

      好多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离婚时,因为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或者在签署离婚协议时表达能力受限,签订的离婚协议有很多的漏洞,日后容易引起后续的法律纠纷。因此,建议离婚时 能够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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