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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某在某公司上班自2010年一年多,单位一直没有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得罪领导,单位毫无任何理由变相辞退该员工,由于该员工很 ,业绩很突出,无奈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李庆律师代理诉保定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过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仅供参考。
一、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
1、原告提供了保定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内部员工架构图,工作证两个,同事的证言并出庭作证,证实原告与证人是同事..,而且原告是证人的上级[中法网]。
2、被申请人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发的短信,领取工资账单,网店收入收据,证人的人事调动通知单和被申请人总经理的批示,证实被告处的经理是原告与证人的上级,更能证实原告是被告处的员工。
3、通过录音光盘可以证实,证人与原告是同事,原告是被告处的员工。
4、更需要审判庭注意的是原告还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收入证明,并且加盖公章,直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劳动..。
通过以上证据的相互印证,证实了原告是被告的员工,更加证实了原被告存在劳动..。
二、被告提供的两个证人,经过原被告发问及法庭调查也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在此不在赘述。
三、由于原告自2010年1月11日入职至2011年6月,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依据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养老 医疗 工伤 生育 失业)费合计10648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判决原被告劳动..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5个月)3594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双倍的工资差额合计33759.94元(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
综上所述,恳请南市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 庆
年 月 日
案件结果:本案经劳动仲裁,后经.调解,在李庆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该员工拿到了公司的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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