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催收欠款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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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琼律师    律 师 函
张某先生、李某琴女士暨成都柏某特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匡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我们依法接受张某忠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全权委托,现就张某先生拖欠委托人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给以正式函告:
一、我们收到并审查了委托人提交的下列材料:
1、 张某先生书写的欠条一张及相关承诺说明材料;
2、 欠条形成的原因的材料;
二、依据委托人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张某先生拖欠委托人货款261329元,经委托人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得到全部偿还。
张某先生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给委托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的周转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据了解张某先生一直经营管理成都柏某特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匡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三、鉴此,我们郑重向贵方提出如下要求:
张某先生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后立即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中法网]。并将欠款直接支付给委托人张某忠先生;并向委托人张某忠先生给付自2013年12月6日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利息按照每月百分之5计算)。
望贵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珍惜双方来之不易的合作..,以商业信誉为重,审慎对待此事。否则将向.提起诉讼解决该事件,届时贵方不但应承担上述费用还将额外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并贵方将承受法律负面代价及个人信誉、个人社会信用、商业信用损失。
特此函告,望张某先生及贵方能尽快妥善处理此事宜。
谨此
顺颂商祺!
                   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
                     杨红琼律师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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