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王洪运律师成功为被告人于某某盗窃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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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    被告人于某某因盗窃财物被拘留、逮捕,因不是本地人,难以取保候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并仔细研究了案情:一是被盗物品价值不多,一万多元,依据去年两高对盗窃案件提高了入刑门槛,刑期是三年以下。但盗窃次数达七八十次,这是辩护的焦点。依据数额和多次盗窃的情节被告人有可能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尽力减少被告人的刑期,本着这个原则在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只是对一个单位,一个地点,利用工作之便,多次实施的盗窃行为,与盗窃不同被害人,事前预谋的多次盗窃行为存在本质的不同,也与入室盗窃,扒窃的行为不同,况且赃物全部退还,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不能因次数多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建议从轻、减轻刑事处罚。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又主动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拘役刑四个月,刑期与被告人在看守所的时间相同,被告人在看守所宣判后遂即释放,被告人极其家属对办案结果特别的满意。
通过这个案例看出,法律还是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达到罪责刑的统一,也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是机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人应为被告人积极创造减少刑期的机会,如取得被害人谅解,劝说被告人主动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对于法律被告人及其家属知之甚少,这方面的工作只能由辩护人去做,这也是一个合格辩护人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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