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李某故意x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成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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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学律师      轰动一时的泰州-兴化男子李龙宝伪装车祸,x害怀孕妻子案,昨天在泰州市兴化公开一审宣判,李龙宝因犯故意x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理查明,今年1月2日,被告人李龙宝与24岁的被害人夏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之后双方家庭因为彩礼等问题产生矛盾。 2月1日晚上6时许,李龙宝驾驶面包车到戴南镇北张村岳母家中,接妻子夏某回家[www.cnLaw.net]。当车行驶到兴化市戴南镇城介路段时,双方因为彩礼纠纷在车上发生争执和厮打。 之后李龙宝心生怨恨,产生x害夏某的念头。于是,他将面包车停下,用双手卡扼夏某的颈部,致其当场死亡。 为掩盖x人事实,李龙宝将车停到城介停车场,观察了行车线路后,将面包车从城介大桥西侧缺口处开翻下河,伪造交通事故现场。 2月2日凌晨4时许,李龙宝报案称发生交通事故。 经法医检验鉴定:夏某系被他人卡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夏某腹内胎儿与李龙宝基因符合亲缘..。 .认为,被告人李龙宝虽属初犯,但因彩礼及无端猜疑夏某腹中胎儿非其亲生产生矛盾,进而产生x害夏某的歹念,行为十分残忍,他在x害夏某后又处心积虑伪造现场,意图掩盖罪责,当庭不能如实供述,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予以严惩。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龙宝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其家人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人命关天,李龙宝家人经过多方打听,了解和深入商量,最终来到[泰州市区]找到[江苏胜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学律师,请求提供在江苏省高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担任李龙宝的辩护人,在充分了解当事人具体情况和一审死刑判决后,陈主任深感案件重大、复杂,当地社会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非同寻常,最终在家属的再三请求下接受了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江苏省高院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为李龙宝提供刑事辩护,因时间紧迫,在接受委托后,第二天立即赶往看守所会见李某、可发现李某已经不善言语、保持沉默,一言不发,经了解看守所领导后方知其最近一直情绪不对,几乎不再表达,对生命也已经淡薄、处于死亡边缘;在李某这种特定无望的情形下,想到其父母对儿子生命期望的眼神,陈主任利用了整整一天的时间与其慢慢耐心交流,首先不谈案件,正确引导其心理,打开其封闭的心灵,到了下午,其终于开口说话,表现出对陈主任的信任,这样才将封闭已久的话语慢慢说出,也才表现出对自己生命的渴望,经过陈主任前后六次前往看守所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安慰,李某终于在二审过程中,不再翻供、表现出积极的认罪悔罪,愿意积极赔偿的态度;同时,陈主任赶往南京省高院复制一审案卷,与主审法官进行积极的交流,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和提纲,陈主任也从案件发生的起因、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李某一贯表现、主观故意(系激情x人、非预谋),也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及行为方式上、也从犯罪对象上、愿意赔偿角度、也从目前社会治安形势上等分析,再结合最高院的公布的故意x人案件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例上【三处最高院指导性x人案例】综合分析,被告人李某此次x人犯罪因婚姻家庭彩礼矛盾、民间纠纷引起,虽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结合以上法定从轻情节,对照我国《刑法》、《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院关于审理故意x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院关于案件指导工作规定》等法律规定,其不符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条件,陈主任强烈建议合议庭应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目前此案正在江苏省高院二审审理之中[www.cnLaw.net]。

【省高院二审裁决】
经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几个月的审理、调查、讨论、律师数次去南京反映情况,强烈坚持二审辩护主张,认为上诉人罪不该死,不符合适用死刑的条件,应依法改判,2014年6月江苏省高级人.终于依法下达二审刑事裁决书,依法撤销一审死刑判决、改判为上诉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终于二审终审、尘埃落定;上诉人的命终于保住,上诉人父母家人特此从兴化送来锦旗“仗义执言、尽心尽责”,对律师的二审辩护和努力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和认可,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利用法律的智慧,挽留了一条生命,尽管再苦,对刑辩律师而言,这就是成功!目前上诉人李龙宝已经服刑于监狱!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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