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司律师--杨淑清处理公司纠纷案件,注重调解,提高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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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清律师    2013年12月20日,青岛某某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淄博某某热力有限公司及刘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诉至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刘某某对被告淄博某某热力有限公司的出资行为无效。后被告刘某某委托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杨淑清律师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活动。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原告与淄博市某某村委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在某某村成立淄博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为居民提供供热服务。协议生效后,原告筹集了300万元,委托被告刘某某与淄川区罗村村委按协议约定一起办理公司登记。但刘某某私自在淄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一人股东制公司:淄博某某热力有限公司。现原告特请求.确认刘某某出资行为无效。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与理由均为虚假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刘某某作为青岛钰鸿热力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多年,经验丰富,准备将业务拓展到淄博,为此联系到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罗村村民委员会,该村承诺将大力支持刘某某及公司的发展。2013年3月21日,刘某某自筹注册资金300万元,成立了淄博某某热力有限公司。
调解经过及结果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原告提供200万元注册资金,被告提供100万元注册资金,筹措300万元注册资金委托被告将该注册资金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淄博某某热力有限公司。
后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企业自2013年3月成立,公司不能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处理停滞状态,直接影响了淄博市某某镇的热力工程建设。经过庭审调查我了解了案件客观情况后我主动与原被告进行沟通,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以及从对双方有利的角度,建议双方化解矛盾,协商处理纠纷。
我与原被告沟通好后,经淄川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淄川区人民法院出具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商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www.cnLaw.net]。
调解协议如下:
1、由被告将淄博某某热力有限公司股权(注册资本)300万元无条件转让给原告青岛某某热力工程有限公司
2、被告在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有关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某某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调解思路及技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也就是说,在公司等第三人构成善意的情形下,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财产可终局为第三人所有,这样更好地维持公司资本,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中法网]。
调解心得及体会:
在处理公司纠纷案件中,应当注重调解解决,一方面,从公司的社会作用角度考虑,公司作为社会经济主体,涉及的并不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个人利益,更包括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消费者等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其存续和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甚大,.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考虑公司纠纷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冲击,尽可能维持公司的存续。另一方面,从股东之间发生矛盾的目的考虑,股东希望通过诉讼能把公司的矛盾解决,通过.能够帮助对立双方把争论焦点放在双方真正的利益上,从而有利于纠纷的根本性解决。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处理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要从大局出发,在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着重考虑如何使双方损失都降到最低。在本案中,如果单纯确认出资无效,势必会影响到整个淄川某某热力有限公司的运营。
  杨淑清律师,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主任、设立人。执业十余年,秉承“修身养性、惩恶扬善”的理念,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电话:13176674887。杨淑清律师,    会员,山东省  会员,济南市  会员。
  擅长法律事务: 婚姻家庭、继承析产、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刑事辩护、民商合同、债权债务、工伤劳动纠纷、保险合同、损害赔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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