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律师何丽琴成功办理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超过60周岁赔偿误工费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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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丽琴律师    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何丽琴,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
被告:徐某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某、周某
案由:2012年5月2日下午,被告韩某驾驶出租车在某路行驶送客人(本案第二被告)徐某。15时50分许,出租车到达目的地,被告徐某下车开右后门时与由原告潘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认定被告韩某驾驶客运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下客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徐某在下车时开车门未注意车后情况,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原告潘某无责任[中法网]。
原告诉称:因韩某和徐某的行为造成原告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原告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被征收,应该按城镇户口赔偿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原告虽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年满60周岁,但是原告却一直有工作且有固定收入。
被告韩某辩称:自己应该承担强制险限额赔付不足部分的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而且不应该赔偿误工费。
被告徐某辩称:自己应该承担强制险限额赔付不足部分的百分之十的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存在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标准,其他各项赔偿要求过高等。
经开庭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做出认定:
……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方面,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其他赔偿项目,.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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