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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3年,陈某在某开发公司的楼盘销售处查看楼盘后,双方达成购房意向,陈某预先支付6万元作为购房意向金,并由开发商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收款事由: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若开发商违约,应向陈某双倍返还支付金额。”因双方就合同的其他条款正在协商中,未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同年10月底,开发商将陈某订购的商品房出售给了第三人。陈某诉至.,要求判令某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2万元。
【毕成律师观点】
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但开发商向陈某出具了《订金》收据,并记载了付款人、付款金额、收款人、收款事项及日期等,已经包括房屋买卖协议的主要条款,该合同有效成立[www.cnLaw.net]。
订金通常是指预付款,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中法网]。如果约定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被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开发商虽然开具的是《订金》收据,但依据约定内容,开发商若违约,应当双倍返还支付金额。收据中虽未明确写明是“定金”二字,但该约定内容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此外,虽然开发商向陈某开具的是《订金》收据,但内容却是关于定金的约定,该笔款项应当视为是定金。本案开发商违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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