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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XX报社书面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员:
关于XX报社在《水维路口一违法建筑被拆除》的文章中所称被拆除房屋系违法建筑一情节进行答辩,文中所称的房屋本身就系违法建筑,被告所报道并未失实,理由如下:
一、案件事实:经现场查明,被告刊登的照片以及被告举示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张某户拆迁基本情况说明》均可以充分证明,被拆除房屋一共三层,而原告所持有的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上恰好能够证明该房屋的层数系两层,建筑面积共计339.98平方米,而第三层面积为162.84平方米建筑,无任何审批手续,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未记载于房地产权证上,系原告擅自扩建建筑房屋。
二、关于违法建筑法律规定的界定:
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渝府令 〔2014〕 282号)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4.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府发[2013]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用地性质进行违法建设。
综上所述,虽然原告所述房屋确实系有证房屋,但其第三层建筑未在其房地产权证记载以内,系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擅自新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条,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也属于违法建筑,此定义乃明文规定,被告所称属实无误。
综上,文中所称的房屋本身就系违法建筑,被告所报道并未失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蒋艾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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