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杨红琼谈民事经济案件诉讼程序与经济仲裁程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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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琼律师      (一)送达
  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www.cnLaw.net]。
  2.对具有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3.公告送达:6个月。

  (二)期限

  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

  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

  3.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4.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5.不受民事诉讼法..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限制。

  (三)财产保全

  1.当事人申请:可以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

  2.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涉外仲裁财产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四)司法豁免

  1.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2.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www.cnLaw.net]。

  (五)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1.启动方式

  (1)仲裁裁决只能当事人申请

  (2).裁判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

  2.不予执行

  (1)外国.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外国.委托我国.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3)不属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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