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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员,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春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刘春诉张涛离婚纠纷一案的刘春的代理人,现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参考采纳。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系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的,当时原告刘春已经年满32岁了,用现在的语言来描述,就是属于大龄未婚女青年,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家庭的催促下,在自己的焦虑中,原告完全是怀有一种急于将自己嫁出去的心情,已经没有心情和精力来挑选自己未来的人生伴侣。所以,在和被告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形下,认识不久就在民政局草率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十分脆弱。
婚前被告没有正式工作,属于无业人员,婚后被告仍然没有找到一个正式的工作,不能履行家庭义务,并且原告是从小在四川长大,并且性格温和,淳朴善良,其 的梦想就是有一个安稳的家庭就足够了,而被告在重庆生活长大,而被告冲动易怒,追求生活的刺激,不安分守几。所以双方之间的生活习惯,为人处世方式,对待生活的态度,以及性格完全不同,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不仅如此,被告具有吸x情节,还经常酗酒,对家中之事不闻不问,动不动就对原告打骂,嘲讽。而原告也只能默默的忍受着。所以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加上原告与被告生育孩子后,原告因此在家照顾小孩,无法挣钱养家,而被告也未能积极主动承担家庭的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具有吸x恶习屡教不改的法定准予离婚的情节。
刚刚说到原告被在结婚前缺乏基本的一个了解,的确,一直到结婚后,原告才发现原来自己嫁的人竟然是一个瘾君子。2010年3月,被告曾因吸x被中山市.查获,同月被强制隔离戒x,之后变更为社区康复,在被告社区康复这段时间,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在结婚仅仅1年多时间,被告依然没有悔改,于2013年10月1日,又因为吸x被合川区.查获,因被告系多次吸x人员,随被送往重庆市劳教戒x所强制隔离戒x。一直到2015年9月才从戒x所释放。
故原告在结婚前具有吸x情节被强制戒x,在社区康复期间结婚后,在已经有了自己的家庭,人生已经重大转折点的时候,被告没有考虑到自己对这个家庭一丝一毫的责任感,反而继续吸x,只顾着追求自己的刺激,却没考虑到对这个家庭毁灭性的后果。因此,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博、吸x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恳请.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三、被告具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定准予离婚情节。
原被告婚姻生活期间,被告因吸x及生活经历,脾气十分暴躁,情绪很容易动怒,动不动就对原告进行打骂,斥责,原告一直默默的忍受。就在被告释放不久,原告从广东回到合川,就在回来的当天晚上,原告提出要与被告离婚,并且要求自己对小孩的抚养权的时候,被告突然动怒,出手就打在原告的头部,原告实在害怕,只有立即报警,并前往合阳城.,合阳城.的民警出面调解无果,被告在.外面守着原告,扬言等原告出来后,继续施暴,原告无奈只有继续待在.几个小时直到被告离去。由此可见,被告的暴力倾向十分严重,如果让原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原告的人生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根据《婚姻法》规定,具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四、原被告双方实际分居已经满2年时间。
被告于2013年10月1日被送往戒x所强制戒x,直到2015年8月29日才予以释放,而这期间,原告和女儿一直生活在广东,住在原告的哥哥里面,在被告释放后,原告回来了2天向被告提出离婚,就发生了被被告殴打的事情,原告遂连夜购买车票返回了广东,知道开庭前几天才回来,期间一直在外居住宾馆,可见,原告根本就不想和被告见面,双方因实际分居已经满2年,根据《婚姻法》规定,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已经满2年,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五、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美好的婚姻是两情相悦,是心心相知,是风雨同舟,是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与拼搏,而被告却没有用实际行动来履行一个丈夫的责任,这让原告非常失望,原告在被告在无数次的打骂斥责中已经对这段婚姻失去了信心,再维持下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与其这样继续这种痛苦的婚姻,不如各自分开,这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利的,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六、双方共同所生育的女儿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按6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原告与被告的女儿韩馨然于2012年8月18日出生,现在刚刚3周岁多,原告考虑到年龄和身体原因,所以在结婚没多,就马上生育了小孩。关于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中法网]。
首先:原告有能力抚养孩子,且孩子自出生都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原告现在跟随哥哥嫂子在城市居住,其哥哥嫂子均可以帮忙照顾孩子。并且原告有正式工作,系帮人做饭,每月也有稳定收入。而被告无正当职业,平时也是游手好闲,家庭也是居住在农村,根本不会有时间和精力来带孩子。
其次,原告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遵纪守法,性格温顺,对于子女今后的教育非常有益。而被告却有吸x屡教不改的恶习,并且暴力倾向严重,如果将孩子判给男方,则必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被告依旧未戒掉吸x恶习,再次被强制戒x,那么孩子将面临父亲母亲均不在其身边的可怜境地。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注: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关于抚养费的金额:根据《意见》规定,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请求按照每月600元的标准,由被告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女儿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具有吸x恶习屡教不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且双方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两年,现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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