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律师寻衅滋事罪律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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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延华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付某某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张延华律师作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辩护人,庭审前详细的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触犯《刑法》第293条,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对此罪名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付某某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系自愿认罪。
本案中被告付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中法网]。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第六条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百分之以下。
3、被告人近亲属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百分之以下。
4、在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某某为一般参与人员。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付某某负责开车,从未参与打砸,未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
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被告人认真的汲取了此次教训,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5、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表悔恨。
被告人与辩护人见面时,多次表示愿意竭尽所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对被害人深表歉意。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到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又有悔罪的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望请能予以采纳[www.cnLaw.net]。
辩护人:张延华律师
                   电话:139 1101 2046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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